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合同之债概述及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原则)

2023-03-08 05:11: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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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合同之债在经济领域是极为常见的债权债务。在实践中,发生合同纠纷后,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的履行方式、债权保全、管辖约定等其他问题。那么什么是合同之债?处理涉外合同之债的原则是什么?在此篇中付璐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什么是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首先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合同之债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即合同之债的产生、形式、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多属于任意性规范,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可以排除合同法上之任意规范。

针对于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相关规定,诉讼时效为二年。对于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表示,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地域性,因此,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其他法律规定了特别时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海商法规定的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有什么不同

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就是侵权之债,侵权之债多是法定之债。合同之债有所不同,付璐律师表示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或约定产出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论是又如:在单务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单方负有交付赠与物的合同之债。合同之债多是约定之债。

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是指如何确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在这个问题上,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为三种学说,即意思自治说、客观标志说和最密切联系说。所谓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国家的国内立法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表示即是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共同选用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选择法律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表达自己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向形式, 通常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限制通常涉及两个问题: 其一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能否选择支配合同的法律。其二是在合同订立后, 当事人能否通过协议变更合同订立时原选择支配合同的法律。

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内容的限制这方面的限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当事人能否选择与合同无客观联系的法律? 当事人能否通过法律选择排除国内法的适用或排除有关国家强制性规则的运用?

意思自治原则之所以能够在合同法律的适用领域中取得主导地位, 就在于它实现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 有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 即使发生争议也易于解决。但在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的准据法的同时,应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这样既有利于所适用法律的实施,从而快速、及时审结案件;又有利于尊重法院地国家的法律。同时,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实体法应当与合同有合理的连结,否则,极易导致一方为规避法律而在另一方并不熟知相关法律的情况下选择不利于自身的第三国法律,这显然与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公平交易原则是相背离的。

在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或意思自治不明无法确定准据法时,法院依照“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同的准据法。首先选择合同的缔结地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与合同不一定有密切联系。其次由于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合同缔结地,所以它可能鼓励当事人规避本应适用的与合同联系最为密切的法律。第三对于异地订立的合同,其订立地难以确定。对此付璐律师表示,因为英美国法系国家认为,缔结地应是承诺发出地,而大陆法系国家认为,缔结地应是承诺接受地。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涉外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解决意思自治原则的补救问题。

最密切联系原则之所以能被各国广泛采用,是因其具有明显的优点,它是一种具有明显灵活性的全新的法律选择方法。。它不仅考察合同关系发生时的有关因素,还应考察合同发生前后的准备活动和履行活动中的有关因素,从而找出与所涉合同关系中特定争论点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反映当事人的正当期望,有利于案件的客观公正解决。国际合同关系错综复杂,有时立法并不能完全或随时适应社会关系发展的需要。当各国冲突法立法有欠缺时它可弥补立法的不足;当有新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出现,而冲突法又无相应的法律适用原则时,也可用该原则加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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