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入账 签订劳务合同的工资如何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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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聘请一批劳务人员来工作,需要跟他们签订劳务合同并且要支付相应的工资给他们。在当月支付了劳务人员的工资后,由于它跟自己公司员工的工资是不一样的,那签订劳务合同的工资如何入账?
签订劳务合同的工资如何入账
企业聘用临时工与正式工是一样的,只是雇佣关系长短的区别,主要根据用工性质来确定。
1、用于管理的临时工的费用,记入管理费用---工资(或劳务费)
2、用于销售的临时工的费用,记入销售费用---工资(或劳务费)
3、用于车间生产的临时工的费用,记入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工资(或劳务费)
4、用于在建工程的临时工的费用,记入在建工程---工资(或劳务费)
用人单位关于劳务派遣员工薪资入账问题
根据劳务派遣公司的发票及合同,结算单据等入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科目应就入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相关科目。
签订劳动合同是工资税前列支的必要条件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也就是说,只有为企业提供特定的雇佣劳务,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员工,才能作为企业工资薪金的支付对象,企业因此而发生的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且是企业取得收入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对用人单位提供连续性的服务,但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临时工可能是由于季节性经营活动需要雇佣的,虽然对某些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者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没有给出一个定义,我们可以参照财政部会计司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解释,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可以看出,会计上对于职工的界定包括各种形式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其中的一种。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我国各地区发展很不均衡,企业发展的阶段也差别很大,因此,在实际中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违法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存在的。为了维护未签订劳动合同人员的合法权益,使他们也能享受应有的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同时具备以上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因此,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文件来看,也没有将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只要是满足几个条件即可,并且这几个判断劳动关系的条件也是与企业所得税中员工对企业服务的特定性连续性相吻合,只有为企业提供特定的连续的服务时才能出现上述的几种情形。
签订劳务合同的工资如何入账?在处理劳务人员工作或是临时工工资时,其入账方式跟公司员工工资相比是不一样,因此在做账时必须要考虑其中的差异,按照公司实际的工资支出来完成做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