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2023-06-17 18:40: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下面是好好范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劳动合同无效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劳动合同无效赔偿金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三种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本书已在解读本法第二十六条时已经分析过,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五个,分别是:1.解除劳动合同;2.支付劳动报酬;3.支付经济补偿;4.承担赔偿责任;5.其他责任。

本条所规定的,即是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的三种情况导致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又给对方造成了损害的,过错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以过错方的不同,可分两种情况说明如下:

第一,过错方是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其赔偿的具体的相关规定有以下两个:

1.《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了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然而,这一条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既要确认劳动合同无效,又要造成工资收入损失。而且这一条仅有第一项“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时加付25%”的规定在实践中能勉强找到踪影,剩下四项由于年代久远、理念陈旧、不符合时代发展等原因,现实中几乎绝迹。

笔者以“劳动合同无效”“25%的赔偿费用”“审理程序:二审”“争议焦点: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为关键字在无讼案例上搜索,截止2018年11月28日,仅搜得案件22件,发现仅被法院确认为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案例仅有5件(见下表1),其中仅有三件支持了加付25%赔偿费用的请求。

为什么会造成这种结果呢?笔者猜想这可能是因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理念已经比较落后的缘故。

事实上该条在其他案件中也不太受待见。

该第三条所规定的种种“加付25%”的赔偿标准,是适用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第二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况的:(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然而,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加班工资等行为,事实上完全可以分别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五条处理,在依照以上条款处理之后,如果仍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旧法的规定“加付25%的赔偿费用”,可能会造成重复赔偿、新法旧法同时适用的问题。因此实践中的“加付25%的赔偿费用”也常常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例如,无讼案例《王伟、北京华贸第一太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粤13民终66号)一案中,法院依照“新法与旧法的规定不同时应适用新法”的原则,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适用新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支付经济赔偿金,不再适用旧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加付25%的赔偿费用”的规定。

再例如,无讼案例《沙洪根与江苏金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苏04民终1512号)一案中,法院同样以适用新法的理由,对于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认为应当适用新法《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不再适用旧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加付25%的赔偿费用”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颁布)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为了验证本条在实践中的效力几何,笔者以“劳动合同无效”“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审理程序:二审”“争议焦点: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为关键字在无讼案例上搜索,截止2018年11月28日,仅搜得案件9件(同一法院的重复案件只算1件),其中被法院确认为劳动合同无效的案例为5件,这5件中有4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获得了支持。由此可见,虽然该条出现的频次较少,但其支持率还是相对比较高的(见下表2)。

第二,过错方是劳动者的,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方是劳动者的,则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然而对于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要怎么赔,并无明文规定。例如在本书对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解读时所举的《德州东北商贸物流城有限公司与陈康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916号)一案中,劳动者虽然学历造假,但是除了被解除合同之外,并没有承担任何额外的赔偿。

实践中如果非要劳动者赔偿损失,主要还是参照民法方面的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苛以赔偿责任。例如在劳动者简历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时,作为用人单位则可以要求劳动者将通过虚构简历而获得的与其真实简历不相当部分的工资予以返还,同时要求劳动者承担因其欺诈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但由于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即使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法院一般也不会对其苛以重责,例如在本书对本法第三条进行解读时,文末曾举了《张胜英与北京开诚文印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5439号)一案为例,该案中劳动者作为公司财务因转账疏忽给公司造成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也只要求该劳动者承担1万元的损失赔偿。


相关文章

专题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