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建筑总承包工程重大方案变更想要调整合同价款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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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变更应重新绘图、审查。
详细问题:因甲方规划及现场实际情况原因,甲方直接将某段改造道路的实施地理位置进行调整,该种情况下是组织设计变更的出具,还是重新勘察设计图纸?如何进行综合单价及合价确认?施工单位是否可以进行索赔?
第一个问题是需要重新出一套图纸还是只要出一个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10.1条对变更的范围规定很清楚,改变工程的位置就是变更,所以走设计变更肯定没有问题。再来看关于竣工图的规定,《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3)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重新绘图;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由施工单位负责重新绘制;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绘图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图。施工单位负责在新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并附以有关记录和说明,作为竣工图。因此,如果改变了某条道路的平面布置,应该重新绘制竣工图。但实务中有个关于调整室外地坪标高的案例,由于设计部门拒绝重新勘察设计图纸,最后就只能是出具设计变更文件解决了。这个情况法律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一般法无禁止即可为,所以两种方式都可以。
第二个问题其实是关于施工图的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规定,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消防安全性;(四)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防护安全性;(五)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题目问到将道路的地理位置进行调整,如果工程变化得太大,按规定是要重新审查施工图纸的。
最后一个问题,施工单位可否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索赔?在第一小问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这是一个明显的设计变更,先看一下关于索赔的规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1条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这里的“延长工期”应该也包含了因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长的情形。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超过一定期限不提出工期索赔就丧失索赔权,这种约定显然是有效的。
另外《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所以如果走变更,施工单位一定可以拿到相应的工程款项,但如果提出索赔,法官可能还会考虑关于索赔时效的问题。因此,这里最好还是根据设计变更的条款主张工程价款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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