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庙可以作为合同主体吗 注意 签订合同时别忘记审查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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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主体的审查,有两个方面应予注意:其一,先看主体的资格,也就是你有没有资格或者能力签订合同;其二,再看主体的资信,也就是你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资力和信用。
【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
总体上来讲,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经济活动的主体大致可以分为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主体不同,对其资格的审查也就不同。
1、签约对方为自然人时,要看其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达到18岁才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约的资格;8岁以下的自然人或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签约资格;8至18岁或间隔性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一般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才能生效。
因此,在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确认其有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与之签订的合同将会面临效力待定或无效的风险。
在与自然人签约时,应当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身份证号、详细的家庭住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便于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一旦发生纠纷,我们也可以提供明确的被告,有利于发生纠纷时我们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2、签约对方为企业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企业的各部、科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约的,如果签订了这样的合同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
公司在对外活动,尤其是签订合同中应该注意,要拒绝对方公司这种部门章,要求对方公司在合同中加盖公章。
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的资格(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相关文件)、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如果其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
同时,也可以查询到企业的知识产权、法院诉讼、股权出质、行政许可等信息,对于确定对方资质提供了便利。
在了解上述情况过程中如果发现异常,就要适时调整合同条款或者不再与之签约。
我们必须要通过上述途径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
如果上述网站上无法查证有关信息,可以直接或委托信用公司、律师事务所到工商部门查证注册信息。
要保留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要留原件一份。对于个人,可以登录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网,对身份证信息进行核查。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专业骗子使用假身份证或借用身份证注册公司,虽然营业执照是真的,但法定代表人是假的,所以有必要对法定代表人、合同签字人、经办人的身份进行核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然后通过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查证网站进行查证。
3、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代理权
如果合同是由对方的代理人代签,应审查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限、是否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限是否已终止。
关于这一点,对于企业职工合同签订授权的管理与控制,是我们防范合同风险的重中之重。
由于企业不可能将所有合同的签订业务都集中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往往是给那些驻外的销售代表或者驻外的销售分公司预先给予相当数量的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或者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以方便其在适当的时候签订合同。
这其实就是企业的一种授权行为,但是法律风险常常就出现在这里。由于授权的不规范就会很容易产生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行为。如何规范企业职工的授权代理行为,杜绝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发生是执行授权代理制度的关键。
(1)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即未经授权而为的行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和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法律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被代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合同相对方的代理人或其他员工参与签订的合同,一定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授权文件,例如授权委托书等,证明该合同签订人员具有签订该合同的权限。
若对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构成无权代理,而对方企业又不肯追认,企业将难免遭受损失。
(2)表见代理
根据民法典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即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即企业要对该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作为企业,在与代理人解除代理关系后,一定要及时收回所有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免该代理人仍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如果代理人手中仍有授权书等证明文件,使对方当事人足以相信其仍为企业代理人,那么他构成的就不是无权代理而是表见代理。而对于表见代理,企业要承担相关履行义务。
4、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超越权限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合同无效;如果相对人不知道其超越权限的,属于善意相对人,合同有效。
5、审查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是否具有处分权利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仍未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的效力就值得商榷。
应当了解、判断当事人是否对合同标的物有处分权,如果没有处分权,应当要求权利人追认。
另外,经营范围是否合法,也是签约审查的重点,由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规定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除外”。据此,我们应当重点审查对方签约项目是否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禁止经营的规定。
【合同主体资信的审查】
合同对方主体的资信情况往往关系到对方合同履行能力和诚信的问题,在审查了对方主体资格之后,应当核实对方的资信情况。
签订合同前的资信调查方式一般包括以下6种:
1、利用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社会团体、协会组织进行调查核实。主要有工商、税务、质量检验检疫、海关、卫生、环保、劳动保障、司法、协会等部门机构。
2、利用宣传媒体的报道进行资信调查核实。主要有广播、电视、报纸、杂志、行业内参、相关出版物、户外广告等。
3、利用企业参与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资信调查核实。主要有各种展示展销活动及相关印刷品介绍等。
4、与相关服务机构合作进行资信调查核实。主要有金融机构、信用管理服务机构、担保机构,以及信息咨询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
5、与企业正面接触,直接进行现场资信调查。
6、与企业非正面接触,与该企业的临近住家、地区管理者、该企业的客商户进行侧面调查。
总之,必须事前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要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