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原因为工作调动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2023-06-24 14:39: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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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原因为工作调动

一、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协商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通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过错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协商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通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过错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裁员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程序

1、通知工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没有履行通知工会义务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没有履行通知工会义务的补正程序:(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194号民事判决书记载,“关于原告新华人寿广东分公司解除被告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原告新华人寿广东分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调整被告到新华人寿茂名支公司工作,被告在次日到茂名支公司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于当日返回阳江后一直没有到茂名支公司正式上班,直至2014年4月,在长达几个月时间没有上班、也没有办理相关请、休假手续,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单位制度。原告新华人寿广东分公司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原告在仲裁时虽然没有提供已通知工会的证据,但其在诉讼期间提供原告新华人寿广东分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关于黄继业同志的情况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的规定,原告新华人寿广东分公司在解除与被告劳动合同前通知工会,程序合法。原告新华人寿广东分公司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请求原告新华人寿广东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2、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没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8)京02民终9047号民事判决书记载,“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出示的《离职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单位已于2017年8月10日将离职证明交给许佳,许佳出示的《聘用通知书》及西城区仲裁委的核实情况可以证明由于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许佳无法入职中鸿财富公司,因此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应向许佳赔偿损失。一审法院根据许佳申请仲裁的时间、许佳拟入职单位提出的工资标准等,酌情确定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一次性支付许佳因未出具离职证明所造成的损失6万元,并无不当。

关于许佳主张的2018年1月、2月、4月医药费损失。根据北京市目前的社会保险政策,职工可通过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或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医疗保险的方式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医疗待遇。因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未及时为许佳出具离职证明,导致许佳未能入职下家用人单位,且因许佳档案材料问题导致许佳不能通过将档案转入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医疗保险,上述导致许佳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过错均不在许佳本人,故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赔偿许佳医疗费损失2500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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