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付款之后执行吗?(“本合同在预付款到账后生效”究竟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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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签合同的朋友都比较清楚,合同的生效条款,通常约定为“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更规范的表述会再细化为“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但是,有的合同却并未采用这种惯常做法,而是约定“本合同自甲方支付了预付款后生效”或者“本合同自乙方收到预付款之日起生效”……诸如此类。根据通常的理解,这种约定收到预付款后才生效的合同,像是个卖方市场的合同。乙方处于交易的强势地位,要求甲方付款后才开始受合同约束,进而开始履行义务。如果甲方不付预付款,那么乙方就当合同未生效,不开展工作。“不见兔子不撒鹰”,一副“稳坐钓鱼台”的超然心态。可实际情况却不尽然。处于交易弱势地位的乙方,有时却也主动要求在合同中这样约定生效条件。这着实令人费解。新哥起初在审查约定这种生效条件的设备成套供货合同时,曾经这样问过业务人员:“既然你们评审时催得那么急,想早日签约,早点落袋为安,生怕夜长梦多,那为何不约定合同签字盖章即生效呢?”“约定收到预付款生效,对工期有利。”“……,为何?!”“因为甲方要求工期必须在合同生效之日就开始起算。现在合同生效后9个月的工期是定死了的,所以收到预付款后合同生效,对我们有利些。”“既如此,不如约定合同在收到发货款之日生效,岂不对我们更有利?”也许是被我这种“抬杠式”反问噎住了,业务人员沉默了,无言以对。我向业务人员解释:“那样约定倒也无伤大雅,问题在于这其中存在甲方反悔的风险。万一甲方在签约后改主意了,不想履行合同,就故意不付预付款。到时候怎么办?你们评估过没有?”“不至于吧,应该不会。主要是工期太紧了,甲方要求必须是合同生效后9个月内完成全部设备交货”。我发现他已经深深陷入了一个“完美”的“三段论”之中:
大前提:工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算9个月
小前提:合同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生效
结论:工期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算9个月
其实要解决他说的工期问题很简单,就是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期自乙方收到预付款之日起9个月”,跟约定收到预付款之日起生效的方案是一样的效果,这样还能降低甲方反悔的可能性。因为合同生效之后再反悔,甲方的代价就不一样了。
我建议业务人员采用这个方案去跟甲方谈,修改合同条款,谁知业务人员却拒绝了。“不行,合同生效后就得起算工期,如果这样写,那工期就是完成签字盖章之日起算9个月,这对我们不利”。
这下轮到我无语了……这甲方的人脑子得有多轴啊?合同按正常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工期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算。这样的条件合情合理,也简单明了,又不复杂,怎么就那么难以理解以至于无法接受呢?在我们签的同类型海外合同中,向来都是这样约定。双方从未就此产生分歧,存在争议的无非就是工期的长短、预付款的多少而已。可是国内的合同,经常出现“合同自收到预付款之日生效”的约定。时间一长,有的业务人员还对这种约定习以为常了,甚至还“情有独钟”,自己起草合同时都主动写这样的生效条款。有一回,终于有个业务人员跟我解释了个中缘由。很多甲方的老板或领导在签合同之前发了话,要求必须在合同生效后X个月内交货(完工)。其实,甲方底下的经办人员也觉得这个工期实在是太紧张了,不大现实。或者我们的人也跟对方经办人员叫苦,工期可能无法保证。但是你知道的,“领导的要求,就是我们的追求;领导的说法,就是我们的做法”。既然领导发话了,那就是金科玉律,必须遵守。那怎么办呢?于是就采取这种变通的办法,既然合同生效后开始起算工期是不可更改的,那么就把生效时间往后移一移,约定合同收到预付款之日再生效。这样实际的效果就是工期从收到预付款之日起算,我们乙方可以在收到预付款之前“抢跑”,提前开展工作,这样实际的工期就能宽松点了。这实际上都是被逼出来的无奈之举。听到这个解释,我有点豁然开朗了,同时也更加同情咱们的业务人员。难怪在海外合同中鲜见这样约定,在国内合同却很常见。国内的甲方都是“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在合同工期问题上,向来都是“立等可取”的急切心态。恨不得今天签约,明天建成。而现在的市场行情,大家也都清楚。竞争那么激烈,有哪个乙方敢不答应工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算9个月,敢要求工期从收到预付款之日起9个月?拍胸脯保证能按期完成的竞争对手多了去了。你不干别人排队等着干。这就导致了在国内市场中,很难跟甲方争取到“工期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算”这样原本合情合理的条件。与所谓的“后墙不倒”,锁定一个固定的完成日期相比,“合同生效后X个月内完成……”的工期要求,也许还稍微好点。这不就有了“合同在收到预付款之日起生效”的变通空间了么?我想,在甲方没有其他动机的前提下,这算是最能解释得通的说法了。或许有人会问,新哥你是不是太较真了?既然最后的实际效果都是从收到预付款起算工期,那又何必在意合同是何时生效呢?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许是没有什么区别。但问题就在于从合同签字盖章到甲方支付预付款的这段时间内,存在的不确定性。也就是甲方有可能反悔了,不想履行合同。如果合同已经生效,甲方反悔的代价会大于在合同尚未生效的情况下。新哥最初担心的这种风险,后来还真被不幸言中了。前些年,我们业务部门跟某钢厂签订了一个设备成套合同,约定“本合同在乙方收到预付款之日生效”。签约后,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甲方又一直在犹豫到底该不该上这条生产线,于是就迟迟不付预付款。经多次催促,实在是拖不下去了,这个甲方就答复,我们决定不上这条线了,合同不用履行了。可是我们已经开始“抢跑”,提前开展了设计工作和其他前期工作,已经产生了一部分工作量。业务人员就向甲方提出补偿的要求。谁知甲方答复,“不好意思,我没打预付款,合同都没生效呢,不存在违约解除合同一事,因此也无需补偿”。这就是当初我们所担心的问题。假如是另一种情形,在签约后,有家竞争对手跟甲方说,“我们在你现在的合同价基础上再降10%,你把合同给我们吧”。甲方难道不会动心?虽然合同签了,但这不还没生效呢?其实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有过类似的经历。有一回,我在4S店买车,与销售顾问谈妥价格,准备刷卡交定金之时,另外一家4S店正好给我打来电话。当听到我说都准备刷卡交定金了,他们立刻抛出了最新的降价方案:“我们在他家的价格基础上再降3000块,其他优惠、赠品全部一样,你赶紧过来吧”。虽然最后我还是以诚信为本,“十动然拒”,没有见异思迁投向另一家4S店的怀抱,但不是每个甲方都会像我这么“傻”。在看到上述那个案例时,肯定会有法律人士指出,“不能是甲方说未生效就未生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甲方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不支付预付款,应该视为合同已经生效。诚然,法律的确提供了相关的保护机制,可这其中还有可操作性的问题。为了更低的价格而见异思迁,不支付预付款,也许是“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那么出于市场环境骤变的原因及时止损,算不算“不正当”呢?除此之外,这不还得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么?与签字盖章后合同就生效相比,这种生效条件明显会导致更多的争议。即便在两种情况下都有可能打官司,至少后者要少一个争议焦点吧?因此,尽量避免将合同生效条件约定为“收到预付款后生效”,意义在于尽量加大甲方签约后反悔的代价,让其知难而退;当不得不诉诸诉讼程序解决争议时,也可以尽量降低维权的难度。当然,这个要求也不是绝对的。当遇到那种“神逻辑”的甲方时,为了让实际工期宽裕点,也不是不能这样约定。只不过,乙方在签约前应充分评估甲方反悔的可能性,并做好万一甲方在支付预付款之前反悔的心理准备和应对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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