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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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劳动关系是否存续。
1、“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劳动合同双方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状况,致使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需要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是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继续保持存续的状态。
待到法定或约定的原因消除后,劳动合同仍继续履行。中止期间,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2、“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导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消灭,劳动关系终结,双方不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可以中止的主要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8.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