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章是签字还是盖章(“签字盖章”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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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成立。也就是说,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只要满足签字或盖章这一要件,合同即告成立。不过,法律高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变更合同生效的条件。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也可以约定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后才能生效。
首先,对于合同约定合同经双方签章之后生效,此处的签章不能想当然的理解为签字并盖章。根据汉语的一般解释方法,此处签、章之间并无任何标点符号,无论是理解为选择关系或者并列关系都是可以成立的,在无法根据本案事实确定双方的真实意思是选择关系还是并列关系的情况之下,该条款应认定为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经过签字或者盖章之后成立,该合同的成立要件,即为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多其双方当事人对于“签章”这一用语的理解不一致而引发的纠纷,最终大部分判决结果是认为合同经过签字或者盖章之后成立。因此,如果合同双方希望约定合同必须经过签字即盖章之后方能成立,就不要用“签章”这个用语。
其次,对于合同约定经签字盖章之后生效,根据上述的汉语解释方法,也不能当然认定双方约定的真实意思就是签字并盖章,此处签字和盖章之间仍然存在选择关系或并列关系都可能成立。笔者搜集并查阅了多起就“签字盖章”这一表述存在争议的案件判决书,发现大多数判决书都认为这一表述存在约定不清的状况,判决按照合同法,合同的签字或者盖章之后即可成立。
第三,对于合同约定签字、盖章之后生效的,在司法实践和判例之中一般认为,这种约定由于使用了顿号,表达的是并列关系,也就是两者缺一不可,一般都会认为双方的真实意思是签字并盖章之后方生效。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比如某法院就曾判决,虽然双方之间约定签字、盖章之后生效,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之后并未加盖公章,但对方当时并未提出异议,且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即使合同约定不明,也应当视为双方对合同的生效要件进行变更,合同有效。
笔者提醒,针对订立合同主体的不同,可作如下约定:
1、双方都是自然人的,无须约定合同经签字、盖章之后生效,只需要约定双方签字之后,合同生效。
2、一方是自然人,一方是法人的,规定自然人签字、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后,合同生效。
3、双方都是法人的,规定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后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