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一裁终局(劳动争议一裁终局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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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伟律师
单位:国浩律师事务所
劳动仲裁裁决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对于非终局裁决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则只能在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那么,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对于终局裁决,申请撤裁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如何准确掌握终局裁决的具体标准?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有关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的认定提出异议的,法院是否审查?
一、什么叫一裁终局?
答:一裁终局制是指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对诉与不诉有选择权: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有利,可以选择仲裁生效;认为对其不利,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哪些案子可以一裁终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条规定:“仲裁裁决涉及下列事项,对单项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适用终局裁决:(一)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或者病假工资;(三)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四)工伤医疗费;(五)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倍工资;(八)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九)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十)其他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第十一条规定:“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同一案件应当作出非终局裁决。”
根据以上规定,一裁终局的案件主要包括:
一是小额仲裁案件,小额仲裁案件有金额限制。根据《劳动争议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小额仲裁案件是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案件。
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小额仲裁案件包括四种:
(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款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解释,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
(2)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工伤医疗费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者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②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涉及经济补偿的有: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是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因劳动者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追索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赔偿金包括:①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法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终局裁决中“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问题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1)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2)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2010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深圳市)(2010.5)第九条 以下案件适用终局裁决相关规定:(1)仲裁请求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四项,且每项诉求的金额不超过申请人申请仲裁时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2倍。分项以诉求本身的性质为基础,兼顾关联性。其中,劳动报酬项包括工资及与之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经济补偿金项包括终止或解除合同经济补偿、50%额外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其他属于补偿性质的请求;赔偿金项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属于赔偿性质的一倍工资及其他属于赔偿性质的请求。……。
四、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有哪些?
答: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
(二)劳动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追索除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含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四)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五、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如何进行救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二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不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分别作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非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审理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必须以非终局裁决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案尚未审结的,可以中止诉讼。”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用人单位主张终局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六、工伤保险待遇案件是否一裁终局?
答:是的。
《2010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深圳市)(2010.5)第九条规定,以下案件适用终局裁决相关规定:……(2)除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含停工留薪工资、工伤“三金”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7月23日)(编者注:已经废止)第37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对此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依据《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案件处理指引(试行)》第六条规定:“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包括:……(二)劳动者追索除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因此,劳动者追索除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案件,适用一裁终局。
七、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是终局还是非终局?
答:非终局裁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一条规定:“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同一案件应当作出非终局裁决。”
八、有终局事项又有非终局事项的,是分别裁,还是统一做终局裁决?
答:分别做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2018年7月18日)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机构在同一份裁决书中分别列明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并分别告知权利救济途径,视为已分别制作仲裁裁决书。
九、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后双方部分调解的,如何处理?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当事人对部分终局裁决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事项出具调解书;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事项进行审理,作出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
十、对符合简易处理情形的案件,用人单位能否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
答:只要劳动仲裁委程序合法,是不可以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第十七条规定:“对符合简易处理情形的案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条规定,已经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作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一、如何判断适用裁局和非裁局?
答:关于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法律条文及规范性文件存在相互涵盖、前后不一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出台时间先后的问题。按照时间先后及发布机构的级别高低确定,确定终局和非终裁决的几个关键要素:
1、裁决项目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金额等(其中,劳动报酬项包括工资及与之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经济补偿金项包括终止或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50%额外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及其他属于补偿性质的请求;赔偿金项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属于赔偿性质的一倍工资及其他属于赔偿性质的诉求);
2、分项裁决金额不超过最低工资的12倍(目前深圳最低工资为2360元/月。2360*12=30680元);
3、除工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待遇案子不论金额大小,一律按终局裁决处理;
4、确认劳动关系的案子,非终局。
5、最低工资的12倍不是看请求金额,而是看裁决金额。
6、裁决项中有终局和非终局裁项的应当分别裁决,可以写在一个裁决书里,也可以分写,实务中一般是写在篇裁决书中,但是对哪些事项是终局,哪些事项是非终局,是分开写的;
7、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仅属于终局裁决事项,且被裁决全部驳回的,适用终局裁决。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仅属于非终局裁决事项的,适用非终局裁决。
裁决涉及本诉及反诉,该案件实则为两个案件,如分别涉及终局和非终,应就本诉和反诉分别做终局和非终裁决处理。但是对于涉及存在本诉和反诉的,部分仲裁委采取的一律做非终局裁决。这一点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希望更高层极的立法机关、裁判机构能够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