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期和计划工期(工期索赔前,请弄明白合同工期、实际工期、定额工期)

2023-07-05 07:43: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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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期和计划工期

建设工期的工期索赔,因其专业性强,影响因素多,程序规定机械化,实际操作复杂化,致使索赔问题容易引起纠纷甚至诉讼或者仲裁。但是即使进入司法鉴定等司法程序,同样由于上述原因,无法完全厘清和还原全部事实,不能做到真正的公平和公正,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旨在通过法律、工程惯例、管理的角度分析,确定建设工程工期索赔、纠纷的处理原则,统一司法、鉴定、工程实施的操作口径,努力达到及时、妥当地解决争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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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期、实际工期、定额工期

合同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实际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所经历的日历天数。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实际开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也都作了相应的描述,虽然比较详细,但与工程中的复杂情况相联系,仍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和争议。

定额工期:是在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在一定时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发布项目建设所消耗的时间标准。定额工期具有一定的法规性,对具体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确定具有指导意义,体现了合理建设工期,反映了一定时期国地区或部门不同建设先,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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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开、竣工日期的确定,合同工期与定额工期的争议焦点和难点

工期索赔案件的处押,首先应该确认承包人是否存在工期延误,而确认工期延误的第一步就是确定实际工期,按照字面上的理解,实际开工日期到实际竣工日期之间的总日历天数为实际工期,实际工期与合同工期(包括顺延工期)之间的差距就是承包人延误的工期。

对于实际开工日期是否包括施工准备等时间也尚无定论,按照工程开工应具备的条件,施工准备工作属于开工前的工作内容,不应包括在合同工期内,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在招标时,投标文件中的施工进度计划明确包括了施工准备工作和时间,应该视为约定纳入工期。根据《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在总说明第五条对单项工程工期的定义,“是指单项工程从基础破土开工(或原桩位打基础桩)……之日’工程实践中常见开工报告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与实际动工日期不—致,具体表现为:实际开工日期早于报告开工日期,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过程中,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为了尽早动工,在其他条件已具备或者部分具备的条件下进行打试桩、挖土等工作;实际开工日期迟于报告开工日期,有些工程开工手续办得快,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某些开工条件却不具备,无法正常开工,这个时候承包人哪怕是因为发包人的原因通常不会马上提出停工,一方面实际上没有开工,就无所谓停工,另一方面因为合作刚刚开始,不想开这个头,为后续工作的顺利推进埋下隐患。

对于实际竣工日期,也有几种情况:一是实际完工日期与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不一致,特别是在有指定分包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的情况下比较常见。很多时候,总包的施工内容已经完成,但是由于分包的工作内容还没有完成,整体竣工验收条件尚不具备,造成总包单位无法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导致实际完工日期与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按实际完工日期作为竣工日期位则有可能怠于配合竣工验收,导致发包人利益受损。二是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与竣工验收日期不—致,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不一定表示具备了竣工验收的条件,特别是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条件下,承包人单方提交的申请报告如果直接作为竣工日期,也是会带来风险和不公平的。同样,如果发包人以质量或者程序上的瑕疵为由拖延验收,也对承包人相当不利。三是竣工验收日期与通过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按规定验收不合格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先进行初验,初验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组织正式竣工验收,并不明确初验时工程是否合格,也有的工程因为整改问题不多、整改工序不复杂,只要求书面回复整改情况报告,随后在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验收意见的。这里面就有两个问题,即两次验收以哪次为准,以及单次验收的工程整改时间是否要计入工期。四是未通过竣工验的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如果工程未投入使用,直接以实际停工、完工时间作竣工日期合理吗?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强调的是擅自还是投入使用?发包人的投入使用时为了避免扩大损失还是违约?

在住宅工程中,有些地方还推行了分户验收制度,有些承包人也会以分户验收符合要求的理由而主张以分户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但是分户验收是不是代表承包人全部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呢?答案是不一定。

而对于合同工期,这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合同工期包括签约工期和顺延工期,顺延工期经过签证和协商的都好处理,难的是在顺延的事由、事实、影响程度等没有确定的情况下,合同工期是一个未知数,如果要准确确定合同工期,必须先确定工期顺延天数,而这个天数又是跟工期延误牵扯在一起的,有时候甚至是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影响的结果,对于这些情况的处理我们在后面再讨论。

在工期纠纷里,经常还会看到定额工期的影子,主要是基于对合理工期的界定。合理工期是指在相同的施工条件下,具有相同或近似施工技术、施工经验和管理水平的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同工作量时正常情况下所需要花费的时间,但是具备不同施工技术、施工经验和管理水平的施工企业完成相同工作量的时间不同,因此,对于具备不同施工技术、施工经验和管理水平的施工企业来说,完成相同的工作量具有不同的“合理工期”。所以合理工期是一个模糊和笼统的概念,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合理工期作出界定,但是有些地方的定额规定工期要求比定额工期提前25%以内的可要求增加赶工措施费。定额工期通常是依据施工规范、典型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平均水平等方面的因素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没有考虑到每个施工企业的技术专长、管理水平和施工经验的差异,所以不能真正反映每个企业完成相同工作量所花费的时间。所以,定额工期可以作为确定合理工期的参考,但定额工期不等同合理工期。而合同中有没有或约定赶工措施费,约定的赶工措施费是否与压缩的工期相对应,这些又都是要综合考虑的,不能仅凭压缩工期违反法律规定而直接作出结论。

另外,定额工期的编制和颁布频率滞后,而施工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日新月异,这又是一对天生的矛盾,我国目前使用的《全国统—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是2000年版的,直至今年,最新的工期定额尚在征求意见和编制中。即使新出台了工期定额也是满足不了实际操作的需要的,更不能直接作为工期处罚和合同工期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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