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房屋租赁合同常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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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方面需要承担的各项费用、义务、责任、约定,包括出租人比较关心,但规范合同范本没有的违法犯罪活动、禁烟、饲养宠物、自杀、登记备案手续(涉及出租人纳税)、申领居住证、申请学位等问题。
大家可以根据需求,自行修订相关条文。有多个选项时,可以划掉不需要的选项。空白的补充条约,如无补充,应当写无。
合同编号: 202010001
房屋租赁合同
双方确认身份后,依据《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在(与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一致)。建筑面积 120 平方米、建筑总层为 18 层,位于第 01 层。
(二)房屋户型为 3 室 2 厅 2 卫 1 厨 1 阳,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等状况(见附件)。
第二条 房屋租赁成交方式及租赁形式
(一)该房屋租赁通过下列第【1】【2】种方式成交;
1、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
2、双方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机构名称: 无
(二)房屋租赁形式:
【整租】双方当事人约定,房屋居住人数为 3 人,最多不超过 7 人。
【分租】分租房间为 主卧、主卫 ,公用房间为 客厅、餐厅、公卫、厨房、阳台 。居住人数为 1 人,最多不超过 3 人。
(三)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人不一致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住人的信息,具体见附件四。实际居住人发生变动的,承租人应【于 7 日内告知出租人】/【提前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
(四)承租人向出租人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居住】【经营】【办公】使用。
第三条 租赁期限与交付
(一)租赁期限从 2022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3 年 01 月 01 日,共计 12 个月(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长期限20年)。
(二)出租人应于2022 年 01 月 01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承租人,同时双方当事人在《房屋租赁物品交付验收书》中签字或盖章(见附件)。
(三)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交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保证房屋整洁。
(四)承租人不正常使用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造成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造成房屋不整洁的,应当聘请(或支付费用,由出租人代聘请)保洁进行深层保洁工作(5小时深度保洁)。
(五)双方当事人应当对房屋及附属物品、设施设备、水费、电费、燃气费、供暖费、上网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车位费等进行交付验收,承租人应当结清其应承担的费用。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物品交付验收书》中签字或盖章(见附件)。
(六)租赁期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承租人,征得承租人同意后即可解除合同,协商解除合同不视为违约;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除外。
第四条 租金、押金、滞纳金
(一)租金标准:人民币 5000.00 元(伍仟元整 )/(【月】【季】【半年】【年】),租金按【月】【季】【半年】【年】支付,租金支付日期为 每月01日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1】【2】【3】种付款方式(备注租金),押金采用相同付款方式(备注押金)。
1、银行汇款
出租人账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行:
2、第三方支付(支付宝、微信,应现场确认)
账号:
3、现金
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提高租金。
承租人应在每期租金到期前 7 日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若拖欠租金,则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以拖延天数房租的10%收取滞纳金。
合同提前解除的,出租人应在房屋交付并结清费用后 30 日内退还已收但尚未发生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合同解除后 7 日内搬离。承租人应当搬离个人附属物品、设施设备,限期后仍留有物品,视为放弃其所有权。
(二)押金:人民币 10000.00 元( 壹萬元整 )。
押金除用于抵扣承租人应交而未交的租金、费用以及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在房屋交付并结清费用后 30 日内如数返还承租人。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承担方式
(一)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承担各项生活费用,如水费、电费、燃气费、供暖费、上网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车位费、 无 等,如不使用,应申请停用,拖欠相关费用造成的后果由承租人承担。
(二)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出租人承担。如承租人垫付了应由出租人支付的费用,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承租人支付相应费用。
(三)承租人若能保持房屋整洁干净,无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可考虑减免上网费、物业管理费、 无 。
(四)分租形式,所有承租人共同承担各项生活费用。
第六条 房屋使用及维护
(一)出租人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改变房屋内部结构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和擅自拆改室内设施设备。
(二)出租人【同意】【不同意】承租人【装饰装修】(如在墙面打洞、打钉、黏贴物品)【增设附属设施】【增设设备】。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上述约定事项按【由承租人拆除并恢复原状】【折价归出租人所有】【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处置。
(三)租赁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承租人应妥善保管、使用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等非承租人原因而导致的损毁,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修复。出租人应当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后_30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承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因维修、更换影响承租人使用该房屋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
2、因承租人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发生损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更换或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重新购置同款或同质租赁物(承租人可搬走毁损的租赁物)】或【赔偿同款或同质租赁物购置费用(含拆除、安装、清理费用)】
3、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存放危险物品、赌博、窝藏赃物、吸毒贩毒、制假售假、传销和变相传销、制贩淫秽物品及介绍、容留卖淫等),一经发现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4、分租形式,公用房间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因承租人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发生损毁的,承租人应明确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维修、更换或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明确责任人的,由所有承租人共同负责维修、更换或承担赔偿责任。
5、回南天(湿度90%以上,瓷砖表面凝结水珠)时,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打开全屋空调,设置为26℃抽湿,避免租赁物发霉毁损,按20元/天向出租人报销。
第七条 安全责任义务与约定
(一)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应时刻注意用火安全、用电安全、用水安全、防盗安全,不做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做好安全检查,掌握消防用品使用方法。
(二)承租人具备监护人身份者有义务对其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应时刻注意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教育并让被监护人掌握安全常识和租赁物正常使用方法。
(三)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由于自身疏忽而导致本人或其被监护人的人身伤害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由于自身原因,在租赁房屋内进行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造成非自然死亡,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同面积户型最新备案总价的20%作为房屋贬值赔偿金。
(五)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有保管好自己财产安全的责任,如发生毁损、灭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生活约定
(一)承租人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吸烟,且应提醒并禁止来访客人在租赁房屋内吸烟。每月发现2次以下,承租人可选择做一次2小时以上的全屋清洁作为违约惩罚或支付出租人500元作为违约金。发现3次以上,承租人应支付出租人500元作为违约金。
(二)承租人应保持良好作息,在夜间22点到次日7点时段,不得大声喧哗,发出扰民噪声(50分贝以上),使用音响时不要打扰他人。
(三)承租人应保持租赁房屋整洁干净,做好分租房间和公用房间的卫生清扫和维护(包括不限于清除垃圾;冲洗卫生间;拖扫地面;擦拭洁具、洗漱台、厨具、桌子、椅子、窗户窗台等),不得将垃圾(头发、卫生巾、卫生棉、塑料袋等)倒入马桶,具体方案由所有承租人协商。如不能完成卫生清扫和维护工作,应支付出租人费用,由出租人每半月聘请家政人员完成卫生清扫和维护工作。
(四)分租形式,个人物品(财物、洗漱、卫生物品等)应妥善保管在分租房间,随收随用。离开租赁房屋,应锁好房门。未经允许,不拆看他人的快递、信件,不随便使用和翻动他人物品,进入他人房间。
(五)分租形式,所有承租人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公用房间(客厅、餐厅、公卫、厨房、阳台)的使用方法、费用与约定。
(六)传统节日(含初一、十五),出租人需进入租赁房屋的,经约定或经承租人允许后可进入。
第九条 宠物饲养约定
(一)承租人不得私自在租赁房屋内饲养宠物(缸养水族除外),每次发现,承租人应支付甲方500元作为违约金,且限期3天带离宠物。
(二)承租人如需要饲养宠物必须与出租人、共同承租人商议,明确宠物是否合法饲养,是否适合饲养,是否同意饲养。
(三)经出租人、共同承租人同意,承租人饲养宠物,需缴纳宠物房租,每月租金为 300.00 元( 叁佰元整 )/只。如承租人宠物未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异味、脏污的,出租人可考虑减免宠物租金。
(四)出租人饲养宠物,应按规定接种疫苗(犬只限期30天内接种狂犬疫苗),申领相关证照,并进行动物行为管理,避免发出扰民噪声(50分贝以上,可使用嘴套控制)、毁损租赁物。
(五)出租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出租人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如被邻居投诉,出租人与邻居协商无果,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限期3天带离宠物。
第十条 登记备案手续和申领居住证约定
(一)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一套房屋只能租赁给一个承租人(其他共同承租人登记为实际居住人)。
(二)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费用(月付,包括不限于登记备案费、个人所得税10%、城市维护建设税7%、房产税4%、增值税1.5%、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三)如承租人选择不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不承担相关费用,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承租人不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造成的后果及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四)双方解除与终止合同后,双方应配合解除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五)申领居住证应当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通过“粤省事”小程序申领。
第十一条 租售同权申请学位约定
(一)承租人满足条件可申请统筹安排入学,承租人如需以租售同权申请学位,应当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向出租人一次性支付学位占用费,作为占用出租人学位的补偿。申请小学学位应支付6个月租金,申请初中/高中学位应支付3个月租金。
第十二条 房屋的转租及转让
(一)租赁期间,出租人可出售或转让房屋,房屋出售后,合同依旧有效。
(二)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房屋。
(三)分租形式,出租人/委托人有权进入租赁房屋,带领意向承租人查看房屋情况。
第十三条 其他特殊情况
(一)租赁期内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当至少在出卖前 15 天通知承租人,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该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 15 日内明确回复在同等条件下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未回复视为放弃权利。承租人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被征收、拆迁或者 的,双方当事人参照法律法规、政策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或政策变动拆迁)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不视为违约。
(三)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30 日的;
2、出租人无权出租房屋或出租房屋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的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
4、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或不缴纳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的各项费用,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5、
(五)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15 日的;
2、欠缴各类费用达 10000.00 元( 壹萬元整)以上;
3、擅自将房屋转租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实际居住人数多于本合同约定人数的;
6、拆改变动、损坏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的;
7、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施设备损毁并拒不维修、更换或赔偿的;
8、利用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损害公共利益等活动或严重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9、违反安全责任义务与约定,拒不按照约定执行的;
10、违反生活约定,拒不按照约定执行的;
11、违反宠物饲养约定,拒不按照约定执行的;
12、违反登记备案手续和申领居住证约定,拒不按照约定执行的;
13、违反租售同权申请学位约定,拒不按照约定执行的;
14、
(六)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出租人有违反约定情形的,应当依照约定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二)承租人有违反约定情形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出租人并可要求承租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三)除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约定情形外,租赁期内出租人/承租人无约定或法定理由而单方面解除合同,则视为违约。出租人/承租人应至少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对方,按月租金的 100%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出租人应退还承租人已交纳且未发生的租金及费用。
(四)出租人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承租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损害公共利益和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或因不当使用行为导致的相应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五)出租人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返还承租人的租金、押金的,或者承租人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承租人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六)出租人采取暴力、威胁等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或者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进入租赁房屋的,应按月租金的 100% 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
(七) 无 。
第十六条 送达
双方当事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_7_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当事人。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对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的通讯地址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附件
(一)《房屋租赁物品交付验收书》。
(二)《承租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如无其他约定,应在此写无其他约定)
第二十条 双方身份确认,合同签订
【出租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承租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作者 @墨昭Difenri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