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会导致物权变动无效吗

2023-07-28 16:23: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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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物权变动有效吗

按照通说,内地采物权行为有因性或者不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理论。也就是说内地民法并不采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理论。因此,你说的这个请求权是返还原物请求权,当然也可以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针对的是占有的不当得利而非所有权的不当得利)

在采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法域,合同无效,也就是这个基础的负担行为无效,不影响处分行为的效力。合同无效,物权不变动。此时当事人只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在采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法域,弊端是在破产时不利于保护合同中给予标的物的一方。债务人破产,标的物仍然是债务人所有,此时对方当事人只能申报破产债权平等受偿,而不能行使取回权。

问:基础合同无效,物权变动有效吗?民法典第157条规定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行为人应当返还财产。这里的返还的法律依据是返还原物请求权(说明物权变动无效),还是不当得利(说明物权变动有效)?

答:这是一个未决的【物权无因性】问题,若一物权行为基于某特定的合同债权行为,在合同债权行为被认定无效的前提下,从现有法律体系进行分析解释,倾向于认为物权行为无效。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被撤销。

该条可能是现行规定中唯一的将【债权行为效力】和【物权行为效力】作出【关联性规定】的法条,虽然该条的适用情形受限,但可作为一种普遍的债物行为效力关联问题的倾向性参考意见——为什么规定【所有权不发生变动】,而不是规定所有权发生变动后原权利人有权【撤销引发变动的物权行为】或原权利人有权【主张二次变动以恢复原所有权归属】?

补充:

务必认识到,法律语境下的【有/无效】仅【限】用于【法律行为】——若物权行为有效,物权发生变动;若物权行为无效,物权不发生变动。严谨的法律表述在逻辑上不应存在「物权变动有效」这种表达(虽然不影响理解),只存在「物权行为有/无效」和「物权是/否发生变动」;

返还的「法律依据」就是你提到的那个法条,你可能想表达「理论依据」或「请求权基础」;

这个返还请求权不应等同于物权法框架下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按法学界的风气姑且叫「法律行为无效或撤销情形下的返还财产(原物)请求权」,但个人建议不要扯这种拗口的淡;

157条是总则的内容,逻辑上物权规则作为【特别规则】应是基于总则的【一般规则】的开枝散叶,别搞反了;

不当得利是事实行为无所谓有效无效,不要把不当得利和物权行为有无效掰扯到一起……

「返还」一词更多是从「实际控制/管领」也就是「占有」的角度上作出的一种「行为义务」意义上的表述,而不是描述物权意义上的「所有权归属」。

A将动产X出售给B,后A和B间的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且A和B应当相互返还标的物和标的价款,即B应当返还X给A,问:X在【A交付给B后】至【B返还A之前】这个【时间段】中的【所有权归属】?——这是一个未决的物权无因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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