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签约合同(合同签订后,一方未返还文本,合同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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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先签署后,另一方声称要将合同拿回公司盖章,然后就没有然后了。公司盖没盖章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返回合同也不知道。最后,当事人只记得自己签过一份合同、自己的主要义务是什么、对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细节问题一概不知。
2018年6月,倪某、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双方在合同中对商品房信息、房屋总价、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均进行了约定。倪某、王某在合同上签名后,某房产公司未当场在合同上盖章,之后也未将合同交付给倪某、王某。倪某、王某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首期房款39万元。
2018年11月,因倪某、王某未按时支付剩余房款,某房产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倪某、王某支付违约金。在审理中,某房产公司提交了盖有其公司公章的合同文本。倪某、王某抗辩称某房产公司未在合同上盖章,也未将合同文本交付给他们,因此合同不成立,也未生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房产公司未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交付给倪某、王某,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最重要的是双方之间具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问订立合同的形式是书面还是口头。
一、那么具备什么条件合同才能成立?
曾经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认为: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只要能确定当事人、标的和数量,合同就能成立。关于价款、履约的违约责任等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可见,交付合同文本并非影响合同成立的因素。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未交付合同文本,是否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呢?
合同有效的条件有: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当然,还不能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具备以上条件,一般情况下,合同自成立时有效。
本案中,倪某、王某与房产公司在合同中对商品房信息、房屋总价、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均进行了约定,双方的约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倪某、王某已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并支付了首期房款,某房产公司也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故双方已就商品房买卖达成了合意且已实际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某房产公司虽未将合同文本交付倪某、王某,具有过错,但该过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