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业绩合同 公司让销售签“业绩承诺书”,业绩不达标就离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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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会要求销售人员签署“业绩承诺书”一类的文书,其中一般都会包含“承诺在某段时间内要达到一定量的销售业绩,如果无法完成,将自动离职”之类的内容,这已经成为不少企业管理销售人员的常见方式。
企业让员工签署这样的承诺书,无外乎是想达到两个目的:
激励员工创增销售额;
员工自己离职的话,企业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
其实,企业让员工签署承诺销售业绩的文书,本身来说并不违法,但是,当企业想用这份“承诺书”中的条款,作为辞退员工的标准,这就不合法了,企业将可能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
为何会属于违法解除
A、解除方式
从劳动关系的解除方式来看,我国现行法律实行的是“法定解除制”,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解除理由、解除方式只能是《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几种情形,不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之外创设新的解除方式。目前,法定的解除方式有以下几种: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6条;
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7条,员工提前30天申请离职;
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当企业存在拖欠工资、不交社保等违法行为时,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主要是当员工存在严重违纪等情形时,企业单方提出解除;
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法》第40条,当员工存在不胜任工作、医疗期等情形的,企业经培训或调岗后,员工还是无法完成工作的,企业单方解除;
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当企业发生经营困难、改制转型等情形下单方与员工解除。
从以上解除方式可以看出,企业让业绩不达标的员工自动离职的方式,并没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直接体现出来。
B、解除程序
这时,很多企业也会提出疑问,销售业绩不达标不就是不胜任工作,销售业绩不好,理应可以适用“无过错解除”的标准,其实不然,员工虽然签署了业绩承诺,但是将业绩不达标作为直接离职的理由,公司就在解除程序上犯了错误。
从解除程序来看,如果企业认为员工无法完成一定量的销售业绩属于不胜任工作的表现,那么在与员工单方解除前,还需要履行一个重要的程序就是要对不胜任的员工进行调岗或者培训,员工经调岗或培训后,依旧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同时,企业还需要有配套的考核流程和考核标准,作为定义员工是否胜任工作的判断标准。
所以说不管是从解除方式还是解除程序来看,企业要求销售人员承诺“业绩不达标就离职”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