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广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8月起推广使用,规定不得加收水电气暖费用)

2023-08-03 10:37: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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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合同示范文本

新快报讯8月1日起,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广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SF-2023-0601)(以下简称“范本”)将在全市推广使用。范本特别提示,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范本将多种租赁事项列为由双方协商共同决定的可选项。如,双方可勾选出租人同意还是不同意承租人以所租房屋作为实际居住地为其子女向所属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义务教育学位。

范本还要求列明,出租人是不是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且经营非自有住房。出租人为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且经营非自有住房的,应当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租金、押金纳入监管。

房东的权益也在范本中体现。范本要求,乙方不得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及设施,不得增加外墙荷载,不得超载使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不得擅自装修。若乙方需要对房屋进行室内装修或者增加设备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且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约定事项是折价归甲方所有,无偿归甲方所有还是由乙方拆除并恢复原状?双方协商决定。

范本还特别提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62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

此外,根据《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

范本提出,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的原件。房屋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双方当事人应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广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可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下载使用。

采写:新快报记者 王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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