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建造合同(大棚建设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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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建设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指一方按期完成并交付他方所委托的基本建设工作,而发包人按期进行验收和支付工程价款或报酬的合同。
大棚建设承包合同范文篇一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工程建设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以下简称为甲方,乙方),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建设规模及地点
工程建设规模(单位:座): 17 。单座规格:外径8米,长52米(以实际棚数为准、具体材料详见附件)。
第二条 工程合同总价
本工程每座造价: 叁万柒仟元整( 37,000 ),预计总价:陆拾贰玖仟元整( 629,000.00 )。
第三条 工程建设期限
1. 本合同总工期为天(日历天从工人进园之日算起)。
2. 本工程开工日期
3. 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工程监理负责人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⑴ 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风灾,水灾,自然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
⑵ 因施工地块腾不出来,施工机械、人工等无法施工的。 ⑶ 工程款不到位,造成工期后延。
第四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 甲方委派技术人员现场监理,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质检员要求,严格遵守施工方案和材料标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若因乙方施工造成质量和安全问题,甲方概不负责。
2. 甲方应在乙方机械进入施工场地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场地内有无光缆,管道,洞穴及其它隐患,否则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3. 甲方应在工程竣工后三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由乙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工程移交甲方管理。工程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第五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在乙方人员和机械设施进入施工场地后三日内,甲方按工程合同总价的20%预付工程款。
2. 剩余工程款甲方按乙方工程进度支付,框架完工后再支付工程合同总价的20%,立柱完工后再支付工程合同总价的20%,钢架、竹竿完工后再支付工程合同总价的20%,待工程验收后10天内支付17%的工程款,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一年后支付。所有付款乙方不开具国家正规发票。如开发票税金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单方终止本合同,违约方除向守约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另按合同总价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安装的相关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或合同附件要求规定的,由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或由于乙方自身其它原因造成工程交付时间延后的,每延期十五天按合同总价的1%支付逾期违约金。
3. 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4. 若乙方违反本责任书之上所述有关规定,质量不能达到设计规范或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以及发生其他导致本合同书无法履行的行为,乙方对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八条 特殊条款
1. 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制定特殊条款。
2. 乙方在施工期间发生任何工伤意外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第九条 附则
本合同未言明其它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
本合同附件中关于过程施工质量,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后自然失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大棚建设承包合同范文篇二
甲方(发包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工程建设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协商一致(以下简称为甲方,乙方),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建设规模及地点
工程建设规模(单位:座): 。单座规格:外径长60米,总计预计建设 座,(以实际棚数为准、具体施工标准详见附件: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求)。
第二条 工程合同总价
本工程采取造价包干的方式,元( ),预计总价: 元( )如建设的大棚多于或少于60米时,按折合每米 元标准计算。
第三条 工程建设期限
1. 本合同总工期为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2. 本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 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工程监理负责人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以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⑴ 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风灾,水灾,自然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
⑵ 因施工地块腾不出来,施工机械、人工等无法施工的。
⑶ 工程款不到位,造成工期后延。
第四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 甲方委派技术人员现场监理,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服从甲方质检员要求,严格遵守施工方案和材料标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若因乙方施工造成质量和安全问题,甲方概不负责。
2. 甲方应在乙方机械进入施工场地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场地内有无光缆,管道,洞穴及其它隐患,否则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3. 甲方应在工程竣工后三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由乙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工程移交甲方管理。工程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