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和哪里签订劳动合同(《海商法》第三章船员第三节“船员劳动合同”学习笔记)

2023-08-07 06:00: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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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和哪里签订劳动合同

北京市大地(上海)律师事务所王建功律师

一、船员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船员劳动合同是指船员与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之间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世界各国对船员劳动合同的形式】就全球范围而言,船员的任用有雇佣制和聘用制两种基本形式。

2、船员劳动合同的特征:签约方式的从属性,我国目前船员劳动合同很多,是由船员向劳动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劳动服务机构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订立。很多情况下,船员并不直接与雇主见面,其对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了解,受到一定的限制。

2、权利的专属性,船员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当事人自己不能任意处分,主要因为如果允许船员私自让步合同权利会造成船员劳务市场的混乱,而且会影响到船舶航行安全。

3、合同内容的规范性船员,劳动合同订立虽然也要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但是合同中的许多内容不能自由议定的,而是要遵循法律中许多强制性规定。

二、船员劳动合同中的国际公约——《海员协议条款公约》是由国际组织在1926年06月24日,于日内瓦签定的条约。

1、《海员协议条款公约》我国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在有关船员立法中应当遵循该公约的基本规定。

该公约为1926年6月7日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日内瓦举行的国际劳工组织第九届全体会议,于6月24日通过《海员协议条款公约》该公约1928年4月4日生效,中国于1984年6月11日成为该公约缔约国。

①公约的适用对象,唯一在批准该公约的任何缔约国登记的一切,航海船舶级次等船舶的所有人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一条

(一)本公约应适用于已在批准本公约的任何会员国登记的一切航海船舶及此等船舶的船主、船长及海员。

(二)本公约应不适用于下列船舶:

军舰,非从事贸易的政府船舶,从事沿岸贸易的船舶,游乐艇,印度帆船,渔船,登记总吨位不满一百吨或不足三百立方公尺的船舶,及从事国内贸易的船舶,其吨位低于国家法律在本公约通过时为特别管理此项贸易所规定的吨位限制。

②公约中有关名词的含义

《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二条本公约所称的下列各名词,其意义如下:

(1)“船舶”一词,包括不问属于任何性质,无论公有或私有,通常从事海上航行的任何船舶。

(2)“海员”一词,包括以任何资格受雇用或从事在任何船舶上工作并参与船舶协约条款的任何人员,但船长、领港、培训船上的学生、订有适当契约的学徒、海军人员以及担任政府永久职务的其他人员,均予除外。

(3)“船长”一词,包括指挥及主持一船舶的任何人员,但领港除外。

(4)“国内贸易船舶”一词,系指一国与邻国港口之间在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地理界限内从事贸易的船舶。

③协议条款的签订,海员协议条款应由船舶所有人或其代表与海员双方订立。

④关于协议管辖的效力,签订协议的船舶所有人或其代表与海员,应依照国家法律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协议中不含有双方预先约定的关于违反此项协议的司法管辖的条款。

⑤关于雇佣文件,对于每一个海员应发给一种文件文件中记载其在船上的工作(该文件的格式内容和登记方式均应由国内法规定,文件不得记载海员工作的效能或其工资数额)

⑥协议内容可以采取定期的形式或以航次为限,如为国家法律所许可一个订立无定期的协议(协议中应载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还必须载明下列事项,海员姓名,出生日月或年龄,及其出生地,订立协议的地点及日期,海员从事服务的船舶名称,如法律有规定时还应当注明船员的人数,如在订立是能够确定,还应当载明航程,海员所担负的职务,如可能海员还需报告上传服务的地点及日期),船舶所有人的预告期间不得短于海员的预告期间,海员在同一轮船公司服务满一年后如果为国家法律所规定,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

⑦关于将协议载入船员名单的规定

⑧对协议条件的了解

⑨关于终止协议的预告,如属无定期的协议,可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船舶的任何一个装卸港口声明终止,但事先必须发出协议上所规定的预告,此项预告期不得少于24小时预告应用书面形式。

⑩协议的自然宗旨,无论是签订航程或者定期亦或者无定期的雇佣协议,如与下列情况应属自然终止,一是双方同意,二海员死亡,三船舶灭失或者完全不适于航海,四法律和公约中规定的其他原因。

解雇海员和海员辞职与协议终止后的处理。

2、《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06年2月,国际劳工组织召开第九十四届国际海事劳工大会,正式通过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3年8月22日公约已经达到了生效条件。

①海事劳工公约的主要内容由五部分组成,第1部分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第2部分海员的就业条件(主要有就业协议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利遣返传播损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职业技能发展和就业机会),第3部分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第4部分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保护,第5部分对公约的遵守和执行。

②海事劳工公约对我国立法的影响,促进我国船员立法,我国于2015年10月2日批准了海事劳工公约,2016年10月12日该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该公约促进我国依法行政公约,对于海事劳工的主管部门没有统一的规定,既可以是政府的主管当局,也可以是政府认可的组织,在我国有关船员执法部门是海事局。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摘录

一般义务

第一条

一、批准本公约的各成员国承诺按第六条规定的方式全面履行公约的规定,以确保海员体面就业的权利。

二、成员国应为确保有效实施和执行本公约之目的而相互合作。

定义和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一、除非具体条款另有规定,就本公约而言:

(一)“主管当局”一词系指有权就公约规定的事项颁布和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命令或其他指令的部长、政府部门或其他当局;

(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一词系指规则5.1.3所述之声明;

(三)“总吨位”一词系指根据《1969年船舶吨位丈量国际公约》附则1或任何后续公约中的吨位丈量规定所计算出的总吨位;对于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临时吨位丈量表所包括的船舶,总吨位为填写在《国际吨位证书(1969)》的“备注”栏中的总吨位;

(四)“海事劳工证书”一词系指规则5.1.3中所述之证书;

(五)“本公约的要求”一词系指本公约的正文条款和规则及守则A部分中的要求;

(六)“海员”一词系指在本公约所适用的船舶上以任何职务受雇或从业或工作的任何人员;

(七)“海员就业协议”一词包括就业合同和协议条款;

(八)“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一词系指公共或私营部门中从事代表船东招募海员或与船东安排海员上船的任何个人、公司、团体、部门或其他机构;

(九)“船舶”一词系指除专门在内河或在遮蔽水域之内或其紧邻水域或适用港口规定的区域航行的船舶以外的船舶;

(十)“船东”一词系指船舶所有人或从船舶所有人处承担了船舶经营责任并在承担这种责任时已同意接受船东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职责和责任的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如管理人、代理或光船承租人,无论是否有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代表船东履行了某些职责或责任。

二、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公约适用于所有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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