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释说明义务(格式合同提供者的提示说明义务)

2023-08-11 16:04: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下面是好好范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合同解释说明义务(格式合同提供者的提示说明义务),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合同解释说明义务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提示义务

格式条款是指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格式条款提供者可能对格式条款已经反复琢磨,罗列的内容更有利于己方。但对方可能在签合同前并没有充裕的时间去详看合同条款,这样对对方来说可能存在不公平的地方。因此基于公平原则,《民法典》要求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

从法条描述可以看出,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主动履行提示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法条只是要求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换句话讲,对于那些不是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格式条款提供者则没有提示的义务,且这种提示义务也仅存在于使用格式条款时。如果相关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则即使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提供者也无提示义务。

关于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是指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格式条款进行表示。例如,以下会被认为未采用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通篇或多处使用黑体字(反而会使需要特别说明的变得不那么突出了);字体过小,让人无法仔细阅读;位置不为人所注意等。

说明义务

提示义务必须主动,而说明义务则是以对方提出要求为前提,即被动说明。若对方无要求,则格式条款提供者无说明的义务。说明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呢?说明要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当然,被动说明也不是绝对的,如果特别法有另外的规定,则以特别法为准。如《保险法》就有专门的规定,《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条款不产生效力。

与提示义务一样,说明义务也仅针对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也仅针对格式条款。

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为避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诉讼风险,也为了履行说明提示义务,合同提供方需要将说明的情况予以确认或者固定,确保提醒义务完全履行。

作者:赵红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相关文章

    暂无相关信息
专题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