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销售额 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到底还能不能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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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一步一步来进行分析。
一、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需要登记一般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非企业单位、其他个人)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单位、其他个人)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也就是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为了避免“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惩罚措辞,是必须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
二、一般纳税人须得“会计核算健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也就是说,为了避免“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惩罚措辞,一般纳税人是必须要“会计核算健全”的。
三、“会计核算健全”不得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如上所述,既然一般纳税人要求“会计核算健全、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则已不符合上述核定征收条件。“国税发〔2008〕30号”文件明确要求,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对于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其实再想核定征收是不现实也不符合税法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