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定金(定金 订金)

2023-08-26 22:53: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下面是好好范文网小编收集整理的合同中的定金(定金 订金),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合同中的定金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遇到购买大件物品的情形,如房子、家具、电器等,在没现货的情况下,我们就和卖方签属一个买卖协议,协议大体内容为:交货日期、时间、地点等,但较为关键的是价格及交款方式,这就需要签署一份内容大致为先交一部分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的协议,并约定违约金,那么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有何本质区别?

定金

定金是法律上的一种担保方式,目的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要以书面形式约定,同时要约定定金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要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的作用:

第一、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第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定金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定金x2倍返还。

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

《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和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主体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标的物特定性——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3、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5、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订金

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交易成功,订金充当货款,交易失败,订金全额返还。即使订金交付方违约,收受订金的一方也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

订金,虽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采用,但严格来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

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

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

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

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2、二者的功能不同。

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

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

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

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

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知识延伸

1.押金

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来说,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押金的给付人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还可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对于押金的数额,法律未明确限定,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2.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这个概念用得很广,如合同保证金,投标时的履约保证金,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甚至取保候审中的保证金等等。

现实经济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2种形式:

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

另一种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而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保证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等。

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3.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受法律限制的。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的作用:

一是惩罚和保证。只要出现由于当事人过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事实的,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必须给付违约金。

二是补偿侵害造成的损失。如受侵害方能举证证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金额时,还有权请求违约方补偿不足部分。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只要对方认为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并坚持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不事先支付。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双方签字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违约金因具有预定赔偿金的性质,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定。

侠姐说

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合同时,当事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相关文章

    暂无相关信息
专题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