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是债权纠纷吗 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属债权类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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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申1175号《民事裁定书》中,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管辖问题,作出了一下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仅限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案涉合同系因房屋买卖引起不动产权属变动,属于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类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专属管辖。
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否都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也不可一概而论,而要根据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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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该司法解释对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明确了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情形。但是并没有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纳入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范围,也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的范畴。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该属于哪个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便于好理解,举个例子予以说明:
A与B开发商签订了《XXX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购买B开发的XXX房屋一套,并约定XXX时间交付房屋(其他详细内容就不在一一列举),合同签订后,A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房款的义务,但一直未收到收房通知,B也未向A说明无法按期交房的原因。A无奈之下向该商品房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该地法院予以受理)提起诉讼,要求B交付房屋并协助A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这也是个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但是为什么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可以管辖?这是因为A的诉讼请求是主张对不动产(也就是该商品房)权利的确认,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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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A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或支付违约金,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该情形并不属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的范畴,此时,这种情况就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但是,有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下,就是离婚诉讼中即使涉及到不动产权利的分割等诉求,仍然按照离婚诉讼中关于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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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应以当事人具体的诉讼请求来进行确定。
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以及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或者要求支付违约金等的,按照“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