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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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根据实践中的情况,订立的合同不能生效、或者效力要待追认后才生效的情况也很多,法律也根据其制定了相应的规定,那对于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类型是怎样的呢?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在新的《民法典》颁布前,根据现在已经失效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如下: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关于无效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已删除,即原《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定无效合同的情形已不再适用。
但就订立合同,签订合同这一行为,依法签订合同的能产生属于民事法律范畴的合同关系,其对合同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即无效合同在不满足上述要件时可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特点
1.具有违法性;
2.具有应受国家干预性;
3.具有不得履行性;
4.属于自始无效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之后,一般认为,将产生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后果。
1.返还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赔偿损失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也将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
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类型,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若您还有法律疑问,建议您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