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是什么意思 未生效、效力待定、无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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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合同不成立则合同不存在
《合同法》第二十五“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是啥?——《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是啥?——《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是啥?——《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是啥?——发出要约的一方。
受要约人是啥?——接收要约的一方。
意思表示是啥?——简单理解,就是某一方要干啥干啥。
合同生效——各方都要遵守啦,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哦。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合同未生效——根据“合同生效”自行脑补
合同效力待定——可能生效、也可能最终无法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无效——即“自始无效”(或理解为自合同成立时即确定无疑的无法生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可变更、撤销——本质上合同是有效的,但存在单方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法定权利,换言之,如果该方不行使变更或承销的权利,则合同当然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