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需要劳动局盖章才生效吗

2023-10-09 09:49: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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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盖章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需要劳动局盖章嘛

对于劳动者来说,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可能会处于弱势的一方,所以劳动者一定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利,那么,劳动合同需要劳动局盖章嘛?

正规的劳动合同是不需要劳动局盖章的,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盖章和劳动者签字即可生效。

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结果都是劳动关系的结束,双方当事人之间相对于该劳动合同而形成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应随之消灭。

两者的区别在于: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

(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同。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借此约束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稳定劳动关系,也就是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解除和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错单方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编合同的规定,以及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构成违约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则不发生违约行为。

第二,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

第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第四,因果关系 ,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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