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没有五险一金(如果合同上写了试用期不交五险一金,但是自己没看见,签了,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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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如果劳动合同上写了试用期不缴纳“五险一金”,但自己没有看见,签了该劳动合同,请问该合同有效吗?
2,两个问题,一个是部分有效和无效的问题。另一个是看试用期期限长短,才能确定该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
3,先说第一个问题。劳动合同载明的事项比较多,如果某一条无效,则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执行。即劳动合同上某一条款的约定是违法的,但甲乙双方仍然要依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所以说该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所谓劳动合同无效,是指甲乙双方如果有一方,以欺诈手段或乘人之危或违背对方真实意思表达等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4,再说第二个问题。试用期不缴纳“五险一金”,这个要看试用期的期限长短。如果试用期在一个月的,则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五险一金”。如果试用期超过一个月,则用人单位应该在员工入职满30天后的次月发工资日依法缴纳“五险一金”。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劳动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保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60号)第五条第二款: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目前,一些地方为整合经办资源,实行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和统一稽核,并将各险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这种做法方便了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有利于提高稽核效率。
通过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社保缴费是统一的。用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是一起缴纳的,是由用人单位在发工资日一并缴纳。如果不到发工资日,则用人单位不可能为了某一名员工而缴纳社保,况且代扣代缴这个工作也无法进行。而发工资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具体当月某一日发工资,这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的事情,法律无权干涉。从当月1日至当月月底的任何一天发工资则不违法。而发工资,依据惯例,都是在次月发上个月的工资。而上个月的工资,还没有计算出来;上月的工资是在次月才计算出来的。所以现存法律法规中,没有具体规定,上月的社保该如何处理?所以,缴纳社保是以月计算的。用人单位发工资日时,则缴纳当月的社保,且统一基数缴纳。这样可以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也可以提高国家执法部门稽核的效率。所以说,“五险一金”是在员工入职满30天后的次月发工资日应当缴纳。所以说,试用期一个月的,则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不违法。如果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还不依法缴纳社保的,则属于违法行为。
所以说针对题主所说,试用期不缴纳“五险一金”的问题,就可以得出结论:看试用期的期限,如果试用期是一个月的,则该劳动合同条款合法有效;如果试用期超过一个月,则该劳动合同条款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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