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合同按借款合同贴花 18点说清楚 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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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从税目税率表中可见,只有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才需要征收印花税。所以如果是非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其中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国税发〔1991〕155号)
【例】股东个人与企业(非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之间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2 何为"银行同业拆借"?在印花税上怎样确定同业拆借合同与非同业拆借合同的界限?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
3 税率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 优惠政策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财税〔2017〕77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征50%(财税〔2019〕13号)
(3)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字〔1995〕47号)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 关于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问题。
目前,各地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手续不够统一,有的只签订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也有的既签订合同又填开借据。为此规定: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国税地字〔1988〕30号)
6 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在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国税地字〔1988〕30号)
7 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信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国税地字〔1988〕30号)
8 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
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贷。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财税〔2015〕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12月24日起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0号)
9 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计税贴花问题。
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国税地字〔1988〕30号)
10 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国税地字〔1988〕30号)
11 关于对基建借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
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国税地字〔1988〕30号)
12 对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业务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
13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是否贴花?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
14 贴现合同
《安徽省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票据贴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通知》(淮地税函[2003]143号)中规定,“所谓贴现,是指票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现款而向贴现机构贴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业务。因此,贴现业务不属于借贷行为。贴现合同不属于《条例》所列举的合同范围,故不贴花。”
银行贴现合同不属于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当然也有不同意见,例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中认为,“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不过该《批复》已经于2013年10月31日废止。
15 统借统还合同
(1)金融组织与统借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2)统借方与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3)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资金使用方签订的统借统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分情况。如果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属于其他金融组织,则需要缴纳印花税;不属于其他金融组织,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4)统借方(非其他金融组织)与资金使用方签订的统借统还贷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6 信用证押汇
信用证买方押汇,是指企业进口货物付汇时,因资金周转、投资成本等原因,要求银行代企业垫付应付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企业需要向银行支付一定利息,虽然具有融资性质,但不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不需贴花。
17 保理合同
国内保理业务是将应收款项转让给保理商(如银行)提前获得资金的业务,虽然具有融资性质,但不属于借款,不需贴花。
18 委托贷款协议书——具体合同分析
(1)银行与委托单位、借款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2)银行与借款单位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