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内,公司可以强制要求转签合同到子公司吗)

2023-11-04 00:14: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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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 劳动合同

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的影响,以下回答有部分改动。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直接阅读链接文章——

(这里的原回答就不再去做相应的修订,也方便大家对照改动前、后的内容阅读)

将劳动合同转签至其他公司或原公司的子公司(以下简称“非原公司”),这是现在很多公司、很多老板惯用的用工伎俩!

只是,有些老板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要求与非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有些公司是原劳动合同的期限都还没有满的情况下,要求转签至非原公司。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非原公司一般都有独立的用工资格,是一个独立的用工主体。之所以叫劳动者直接将劳动关系转过去,原因之一是原公司老板与非原公司都有关系,要么是一个法定代表人,要么老板都是这些公司的股东,要么老板是实际操纵人……

不过,殊途同归!这样做的目的,都是为了避开一些用工责任之类的。

1.劳动合同期满,老板要求劳动者与非原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这种做,主要有以下几个目的:

第一,人为“剪断”工作年限。

如果某一劳动者长期与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势必越来越长。假如该劳动者哪一天因为某事与公司闹得不欢而散,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公司的违法行为被劳动者抓住了把柄,以公司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之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之类的,公司损失就大了。很明显,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越长,其经济补偿金自然也就越多。

如果老板换一个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相当于劳动者是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那么这个时候,劳动者即使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工作年限也是从新的劳动关系开始计算,当然没有几年的工作年限。

待这个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老板又“重复昨天的故事”,再换一个非原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即便是又回到先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中间有时间中断,也不存在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问题了。

当然,老板如果要求员工与非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支付了原公司相应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或者以新公司的名义给你出了一个“连续计算原公司的工作年限”的证明之类的文件,那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前面所说的“剪断”工作年限的问题了。

第二,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很明显,老板叫劳动者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外乎就是避开以上规定,让你无法“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是很多时候无法拿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原因。

第三,缩短诉讼时效。

如果公司还有其他的违法行为,劳动者要以此为由要求赔偿。那么,就存在一个诉讼时效的问题。公司及时“切断”劳动关系,相当于提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待劳动者反应过来的时候,可能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劳动者再想追究责任,可能都欲哭无泪!

第四,避税。

对于这方面的问题,这里就不予多说,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了解。

2.劳动合同期内,老板要求劳动者与非原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其目的与“劳动合同期满”差不多。

值得提醒的是,劳动合同期内,老板要求你重新与非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你不能轻易地答应。

为什么?因为之前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

如果要解除之前的劳动关系,那么有两种办法:一是你主动离职(只要你与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意味着你主动离职),二是原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关系,那么这种没有正当理由的解除,就属于违法解除。对于第一种办法,劳动者是不能得到原公司的经济补偿金的;但是对于第二种办法,劳动者是可以拿到2n的赔偿金的。(这个n,也就是你在原公司的工作年限)

因此,不管是劳动合同期内,还是公司劳动合同期满,只要老板要求劳动者转签合同到非原公司,都可以答应,但前提是不要忘记了自己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问题。

3.公司一旦处于非正常经营阶段……

以上情况,还只是公司都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

如果新公司经营不正常,账户里面没有钱,是一个空壳公司,那么即使新公司同意连续计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对劳动者而言也没有太大的用。因为,一旦劳动者与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之后,不管是劳动者以“公司违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公司主动违法解除劳动者,到时候即便劳动者打赢了官司,公司也照样没有钱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哪怕是把老板弄为老赖又有何用?何况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未必是老板本人。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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