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片分账发行放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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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片分账发行放映合同
电影片分账发行放映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鉴于:
(1)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享有电影片《 》(以下简称该片)的全部著作权包括发行的权利,该片(已经/即将)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2)乙方为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取得电影片发行资格的法人。
(3)甲方同意乙方在相应区域和期限内发行该片。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负责该片在 的总发行工作,特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 基本情况 1.1 该片片名: 。
1.2 制作单位:
(1)该片的制作单位为: ;
(2)该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上(已经/拟定)载明的出品单位为: 。
1.3 该片长度:正片时长为 分 秒,其中片头片尾时长为 分 秒;
1.4 主创人员
(1)该片导演: ;
(2)该片编剧: ;
(3)该片主演: ;
1.5 该片语言: 。
第2条 授权范围 2.1 发行性质
甲方按下列第 条规定将该片的发行权授权给乙方:
(1)独家授权,指甲方将该片的相关权利在合同规定的发行期限和发行区域内授予乙方,乙方对该项授权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授权方甲方以及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再行使。
(2)排他许可,指甲方将该片的相关权利在合同规定的发行期限和发行区域内授予乙方,乙方对该项授权享有排他权,授权方甲方不得再授权他人行使,但授权方甲方仍然可以行使该项权利。
(3)普通许可,指甲方将该片的相关权利在合同规定的发行期限和发行区域内授予乙方,不但授权方甲方可以行使该项权利,而且授权方甲方仍然可以授权任何第三方行使该项权利。
2.2 发行权限
(1)影院发行放映权和其他公开发行放映权: 。
(2)信息网络传播权: 。
(3)广播权: 。
(4)音像制品发行权: 。
2.3 发行区域
乙方发行该片的区域为 (以下简称发行区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上述区域以外发行该片。
2.4 发行期限
(1)影院发行放映权和其他公开发行放映权:影片在授权代理发行区域内影院首映之日起 年。
(2)信息网络传播权:影片在授权代理发行区域内影院首映后 日起算 年。
(3)广播权:影片在授权代理发行区域内影院首映后 日起算 年。
(4)音像制片发行权:影片在授权代理发行区域内影院首映后 日起算 年。
2.5 首映日
(1)甲方尽量保证该片于 年 月 日在许可区域内首映,但有权根据发行区域内的市场情况调整对该片最有优势的首映日。
(2)甲方保证该片在许可区域外 的首映日不早于本合同授权代理区域的内的首映日。
(3)前述首映日不包括甲方对该片在国内外参加电影节或非商业放映。
2.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发行期限届满后和发行区域外继续发行该片。
第3条 收益分配 3.1 双方同意,该片发行总收入为中国大陆地区的票房分账净收入、其他著作权利用收入及奖励收入(以下简称影片发行总收入):
(1)该片的票房总收入:本合同约定发行渠道所涉及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全国各院线公司、影院等发行放映单位形成的原始票房总额(以统计报表为准)。
(2)该片的票房净收入:该片票房总收入扣除电影专项基金、营业税、附加税及乙方与各院线、各影院等发行放映单位依据该片发行放映分账合同确定的分账比例分割票房收入实际所得的片款金额。
(3)其他著作权利用收入:许可第三人使用该片的电视播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音像制片版权、片段使用权、出租权等其他著作权收入。
(4(1))奖励收入:该片参加电影节所获得收入或政府奖励收入。
3.2 乙方根据该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影片院线发行总票房,按照以下比例提取分账发行代理费:
3.2.1 如果该片发行总票房低于 ,乙方仅提取影片总票房的 作为发行代理费;
(1)如果该片发行总票房达到 (包括 ),乙方提取影片总票房的 作为发行代理费;
(2)如果该片发行总票房超过 ,每超过 ,发行代理费比例增加 ,但最高不超过 ;
(3)上述影片发行总票房以各院线出具的票房结算清单作为结算依据。
3.3 该片在 院线以外的版权发行(包括但不限于电视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农村数字院线等)也由乙方负责,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为版权发行总收入的 ,乙方同意电视版权均由甲方自行发行并享有全额收益。
3.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同意按照如下方式分配该片发行总收入:该片发行总收入按顺序扣除乙方先行垫付的发行费用、乙方发行代理费后,剩余部分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3.5 双方同意如果由乙方全额或部分垫付该片在国内的发行费,则乙方有权先行回收垫付的发行费。
3.6 乙方保证相关报表和单据的真实性,并须将该片发行总收入(发票、合同、报表和结算单据等)和开支的明细账目整理、保留,以提供给甲方随时审核并复制留存。
3.7 乙方在收到电影院放映的发行收入后(各院线公司结算成绩应以结算单为据),统计出授权区域内影片的票房并填写结算表通知甲方,双方在结算表上盖章确认。乙方通知甲方开出等额发票(含税总额),甲方接到通知后将发票及预算费用的相应发票均提供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以转账形式支付给甲方。
3.8 乙方负责该片在授权区域内的代理发行,影片的放映价格不得低于人民币 元。
第4条 物料交付 4.1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有关电影片发行必需的全部素材和资料,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全部素材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开具的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授权范围的授权书原件,其他出品方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上载明的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单位的授权书原件,上述文件在得到乙方认可后由甲方盖章 。
前款未作约定的物料,若因乙方发行、放映需要,甲方也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尽力提供;若因甲方不能提供、不愿提供或者甲方所提供物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而被退回,且确属乙方发行、放映必需的物料,乙方有权自行制作该等物料,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甲方分担/乙方分担)。
4.2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交付的电影片发行必需的素材和资料的所有权归属,依据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1)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交付的素材和资料仍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于发行期限结束之日起 日内将其归还甲方,归还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造成损坏的,乙方应折价赔偿。
(2)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交付的素材和资料归乙方所有,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 元)整,但素材和资料的知识产权、商品化权(或称形象权、角色权等)等权利并不因此转移。
4.3 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直接或间接获得适用于电影院发行放映的该片底片、复制拷贝或主拷贝等本合同或者本合同附件列明的素材和资料,就此素材和资料乙方应尽到如下勤勉尽责的检查、保存、储存和安保义务:
(1)在任何时候都保存全部物料完整、准确的存货清单。
(2)未经书面授权,避免任何物料被复制、发行、放映,以及其他使用或者利用。
(3)在发行区域内自首映之日起 日内,随时配合甲方的审验,以及之后每年不超过次 的审验。
(4)若物料遗失,乙方应在立即通知甲方后按照甲方确认的格式就遗失物料的有关情况提供书面说明,并尽最大努力找回遗失物料。
(5)乙方应遵守甲方就处置物料所发出的合理指示,乙方根据指示销毁有关物料的,应向甲方提供销毁证明,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4.4 甲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上述物料符合国家广电总局及相关制作单位要求的技术标准。因其技术标准发生的问题应由甲方与相关制作单位协商解决,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如果由此影响发行工作的,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5 甲方向乙方提供免费的原始的宣传物料一份。
第5条 双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权利义务
(1)除参加电影节或电影展以及乙方书面同意外,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授权类别的约定履行不得自行或者授权第三人发行、放映的义务。
(2)该片在发行区域内自首映之日起 日内,甲方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出版该片的音像制品;在发行区域内首映之日起 日内,甲方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将该片通过有线电视、无线电视、网络以及其他任何媒体进行播放。
(3)甲方应获得该片文学剧本及配乐、词曲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必要授权,以确保相关人员不会因乙方在发行期限和发行区域内发行该片而向乙方主张任何形式的权利;否则,相关问题由甲方自行解决,概与乙方无关。
(4)甲方保证为该片的合法著作权人,且已经/即将取得该片的公映许可证。
(5)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与乙方进行结算。
5.2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授权类别的约定进行发行、放映,并尽力争取最佳的发行、放映收益。
(3)该片在发行区域内自首映之日起 天内,乙方不得在发行区域内另行发行、放映其他电影片。
(4)乙方接收甲方交付的物料后应及时查验。对于物料数量、包装等通过肉眼即可初步查验的,若有异议应即时提出;对于质量等需要进一步查验的,若有异议应在收到后 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为甲方交付的物料数量、包装、质量等符合约定。
(5)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至发行期限结束之日,乙方为了发行的需要有权以任何合法形式在发行区域内的各种媒介上对电影片进行宣传、推广,该所有发行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宣传,在相应发行渠道与区域的电影市场、电影节与电影展进行放映,供发行商、媒体、影评的特别场,翻译与传译,电话、互联网、传真、邮递,主创人员等剧组及相关人员之巡回宣传,样带制作,电影拷贝与录像素材之存储,素材之复制与销毁,保险,律师服务,院线发行奖励的费用。
(6)乙方在对电影片的宣传、推广过程中,有权采用电影片的内容自行制作或委托第三方制作宣传片、预告片和电影片海报等,有权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与电影片相关的任何元素,包括演员肖像、配乐等,乙方不必再另行支付费用,但仅限于对电影片进行宣传、推广使用,且不应使受众产生任何诸如某主创人员可能为某品牌代言等误认或误解。
乙方在电影片发行时的所有宣传、推广中使用的摄制单位以及其他主创人员名单,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物料和其他相关广告材料中确定的排名表进行罗列或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且应采取必要措施与手段促使放映机构不得作任何增加与删改(翻译除外)。
(7)乙方应于电影片首映日举办首映式,甲方应予以配合,并尽可能邀请该片编剧、导演、主要演员等较多主创人员按时参加电影片首映式,费用由乙方承担;除首映式外,甲方还应邀请有关主创人员至少参加 次由乙方举办的电影片宣传活动。
有关主创人员参加电影片首映式和其他宣传活动的食宿及交通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标准详见本合同附件或者列举如下: 。
(8)乙方有权在电影片、宣传片或预告片的片头、片尾字幕以及其他宣传资料中设置自己的署名。署名的具体方式、位置和形式由乙方自行决定,但不得对该片的名称和内容进行任何其他形式的变更,也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且应书面通知甲方。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电影片中加载或删减贴片广告;经甲方书面同意加载贴片广告的,贴片广告一律加在《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画面之前,不得占用电影片放映时间,且乙方保证所加载贴片广告的内容真实、合法,所加载贴片广告的总播出时间不超过 秒。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该片进行除授权之外的其他处置。
(11)在发行期限内,乙方应于该片在发行区域内的放映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他人对该片进行非法盗版录制。如遇盗版等问题,则由双方共同进行查处,乙方应在获悉盗版信息时及时通知甲方,协助甲方共同采取相应措施。
(12)乙方依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被第三方侵权时,乙方享有的是独占、排他许可权的,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主张,支出的全部成本与通过调解或者和解或者诉讼所取得的赔偿均由乙方负担、享有;乙方享有的是普通许可权的,乙方需要以甲方的名义主张的,甲方应予以配合,支出的全部成本由乙方负担,通过调解或者和解或者诉讼所取得的赔偿扣除维权的必要成本后,按照甲方与乙方分别占 %和 %的比例分配。
(1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较好完成该片的发行工作。若乙方在发行该片时给该片造成负面影响并造成甲方损失的,视为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共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6条 甲方承诺 6.1 甲方保证拥有该片的全部版权或已接受其他版权方的独家委托,可以独家行使签署本合同的全部权利,并确保该片可以通过国家审查并获得该片的电影公映许可证。
6.2 甲方保证该片能够正常上映(包括但不限于不因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作出的判决、通知、裁定等而无法上映或上映后停映,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发行费、对第三人承担的法律或经济责任),甲方应在乙方书面通知甲方之日起 日内,赔偿甲方损失。
6.3 本合同签署之前,甲方未授权第三方在发行区域内发行电影片,本合同签署之日至发行期限结束之日,甲方亦不会授权第三方在发行区域内发行电影片;
6.4 本合同签署之前,甲方未以商业目的在发行区域放映电影片;
6.5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电影片在技术和艺术质量上均应为合格产品,且电影片已经完成拍摄以及配音、音乐、音效合成、字幕等后期制作,适合用于电影院放映;
6.6 甲方已经获得该片文学剧本、配乐和词曲等著作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必要授权,如因第三人对该片主张任何形式的权利导致纠纷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6.7 如因甲方宣传资金无法到位,延误该片的正常发行事宜,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6.8 乙方有权使用或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该片的全部素材用于该片的发行、宣传推广、商业赞助推广或乙方及其关联公司自身的宣传推广活动。
第7条 乙方承诺 7.1 乙方有权利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且其履行本合同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7.2 已依法获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或者能且只能许可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放映。
7.3 乙方保证发行区域内放映电影片的机构所上报票房收入的真实性。
第8条 知识产权 8.1 甲方为该片的著作权人,由该片形成的财产、资产等著作权之外的权利,除另有约定外,由甲方所有。
8.2 甲方未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授权费用前,甲方或者该片所涉的各方享有的一切知识产权以及物料等的所有权均属甲方或者该片所涉的各方所有;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授权费用后,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归属、使用依据本合同的其他约定执行。
第9条 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承诺关于双方往来期间所获知的对方之商业、财务信息等往来数据、文件、图片、档案,无论口头或书面,均不得对第三人泄露,也不利用其做本合同以外目的使用。此约定于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10条 获奖与荣誉 10.1 甲方可自行申报国家电影奖项,费用由甲方承担,所获奖励全部由甲方所有。
10.2 甲方争取电影局政策补助或扶持资金,所获得资金由甲方全额享有。乙方争取获得的地方政府奖励,有权获得地方政府奖励的 作为代理费。
第11条 通知与送达 11.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意向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意向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电子邮件以邮寄或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发至本合同扉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系统的通知、文件、资料均视为有效送达。
11.2 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另一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签收之日不明确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邮之日起算 日视为送达。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视为送达;通知、文件、资料等数据电文进入另一方系统之时不明确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送达。
第12条 不可抗力 12.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12.2 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限内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12.3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12.4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 天且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13条 违约责任 13.1 甲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如下:
(1)甲方明知或者应知不具有该片的著作权或者享有的著作权具有瑕疵而授权乙方的,或者授权乙方后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自行或者授权第三方发行、放映的,应按照全部授权费用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获得该片文学剧本及配乐、词曲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必要授权而导致乙方承担责任的,该责任应由甲方全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甲方侵权导致乙方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乙方处理侵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该片不能或不能及时发行导致的损失,以及甲方不支付前述费用而导致乙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或者仲裁费等费用。
(3)甲方未按约定交付物料,逾期在 个自然天内,每逾期l天应支付乙方已付款的 %作为违约金,合同继续行。逾期超过 个自然天(该日期应当与前者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按照乙方已付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由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前后两项违约金不做累加)。
(4)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根据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该部分的损失。
13.2 乙方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授权费用的,逾期在 个自然天内,每逾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 %作为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 个自然天(该日期应当与前者的日期相同)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按照累计逾期应付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由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前后两项违约金不做累加)。
(2)乙方未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发行、放映的,乙方每突破一个渠道或者区域,或者在影视剧著作权保护期内,乙方超过授权期限后仍发行、放映的,应至少按照人民币(大写) (¥ 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证据证明甲方应分账款项高于该款项的以高者为准。
(3)乙方或放映机构瞒报或漏报票房收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瞒报或漏报票房收入额 倍的违约金。
(4)由于乙方未获得相关著作权人、其他权利人授权而在该片中增删贴片广告或者非为了宣传电影片的需荽使用电影片中相关人员的姓名、肖像等而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该责任应由乙方全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侵权导致甲方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处理侵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电影片不能或不能及时发行导致的损失以及乙方不支付前述费用而导致甲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或者仲裁费等费用。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在发行区域内另行发行、放映其他电影片的,或者电影片在发行区域内首映后乙方未以电子邮件、传真形式向甲方报送电影片票房收人的财务报表的,乙方应至少按照人民币(大写) (¥ 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分账款项,甲方有证据证明甲方应分账款项高于该款项的以高者为准。
(6)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根据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部分损失。
13.3 自甲乙双方就此合作事宜进行接触之时至无限期,甲乙双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合同及本合同所涉相关事宜,即便诉诸法律解决也不应对不相,关的人进行任何披露。否则,披露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赔偿,每披露一次应给予的赔偿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整。
第14条 合同变更 14.1 未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任何变更。
14.2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及/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14.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许可或者授予任何第三方。
第15条 合同解除和终止 15.1 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决定直接停止发行、放映该该片的,或者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但电影片著作权人未予修改或修改后仍未通过而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停止发行、放映的,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被吊销《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及/或《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2)乙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甲方仍不同意变更本合同主体的。
(3)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承诺与保证与事实不符。
1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而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不享有电影片的著作权或者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2)甲方未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交付相应物料,且自接到乙方书面催告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仍未交付的。
(3)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乙方仍不同意变更本合同主体的。
(4)甲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承诺与保证与事实不符。
1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发行、放映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3)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第16条 争议解决 16.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16.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2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 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17条 其他事宜 17.1 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
17.2 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3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4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人: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于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