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垫付款 民间借贷 究竟是工程款,还是民间借贷

2023-11-13 03:34: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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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垫付款 民间借贷

裁判要旨

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将非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结算后重新出具借条,该借条为新的债权债务协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所定义的“通过和解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的规定,具有约束力,不适用基础法律关系的抗辩。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里;

上诉人(原审被告):A房地产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学。

上诉请求: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8)桂0502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2.依法驳回王某学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过程中,未对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未对涉案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进行认定,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是认定事实错误。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2年3月11日,王某学与曹某里签订《静压桩施工合同》一份。2013年2月3日,二人对上述施工合同的工程款进行初步结算。2015年6月12日,在A房地产公司人员容世和见证下,曹某里向王某学出具借条,将原来所欠的静压桩施工工程款及滞纳金转化为借款,并约定了利息,同时约定双方以前所有条据作废。

后因曹某里未能按时还款而与王某学、A房地产公司再次签订《还款协议书》,A房地产公司在《还款协议书》的担保方处签名,并提供房产进行担保,但未对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进行约定。

法院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王某学以借条、《还款协议书》等证据向曹某里主张权利,曹某里认为本案应当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但曹某里与王某学签订的《偿还工程款手写流水记录》以及2013年2月3日在《星悦蓝湾工地压桩工程款结算通知单》上签字确认的结算内容是二人对工程款进行的清算。此后,曹某里出具借条的行为,以及因未能按时还款而与王某学、A房地产公司再次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是对双方涉工程款结算及借条形成的债权债务的进一步确认。

曹某里与王某学之间原存在工程款纠纷,后通过双方清算,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形成了债权债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款之规定。并且至王某学提起本案诉讼前,曹某里已根据《还款协议书》约定偿还了35万元利息。

故曹某里上诉主张应按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有违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纳。曹某里未按时偿还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一审判决曹某里应向王某学偿还剩余款项并支付利息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A房地产公司应否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A房地产公司在《还款协议书》的担保方处签名,并提供房产进行担保,但当事人未对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A房地产公司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但A房地产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未对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提出抗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A房地产公司在二审期间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A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正确,本院亦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判决:一、曹某里偿还王某学借款本金14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44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9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应扣除已支付的35万元);二、A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45元,由曹某里负担,A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费用王某学已向一审法院预交,曹某里、A房地产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还给王某学)。

裁判要点

曹某里出具借条的行为,以及因未能按时还款而与王某学、A房地产公司再次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是对双方涉工程款结算及借条形成的债权债务的进一步确认。曹某里与王某学之间原存在工程款纠纷,后通过双方清算,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形成了债权债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款之规定。

案件来源

裁判文书网,曹某里、A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5民终783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提醒

我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被依法废止。《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对《担保法》认定保证方式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以一般保证来处理,而不是《担保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经验总结

一、建议当事人应当树立法律意识,对与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时主张权利并进行清算总结,以形成有效的债权债务协议,并保存好新的债权债务凭证,以备将来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依法维权。

二、在签署或者出具借条及相关的债权凭证时,若存在担保或保证人,尽可能的将担保人及保证人的担保及保证责任予以明确。

作者:梁婉荣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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