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坡支护合同模板

2023-11-13 20:54: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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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坡合同范本

边坡支护合同范本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现就发包人将 边坡支护工程委托承包人进行施工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双方共同信守和履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边坡支护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发包人提供的 设计施工图纸及现行国家规范确定的施工范围中涉及的所有工作内容( 除外)。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现行国家规范确定的施工范围完成工程建设( 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1) ;

(2) ;

(3) ;

(4) 。

第三条 承包方式

3.1 本合同的承包方式为“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包干”,即在承包范围内,承包人包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竣工验收、包各项税费、包消耗、包卸材料、包试验。承包人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

第四条 工期

4.1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竣工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共计 个日历天(含节假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为准,竣工时间根据工期天数相应顺延。

4.2 以上时间已包含人员进场、临设搭设、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合格在内的所需时间,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

4.3 承包人已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水、电供应情况,保证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停电、断水时能够正常施工,本合同不采用因为市政停水、停电(若附件1:工程量清单中有约定的除外)而给承包人经济补偿及顺延工期的情形。

第五条 合同价款及计价

5.1 本合同价款暂定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 )。

5.2 计价方式

5.2.1 本合同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详见附件2:《综合单价分析表》)

本工程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设计费、运输装卸费、二次搬运费、管理费、措施项目费、劳保统筹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利润、行政事业收费、规费、税金、保险、风险、责任等各项费用。结算时,各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均不做任何调整。

5.2.2 钢筋(如有)计价时,承包人在报价中已综合考虑国家、地区、行业规范、施工图纸、各种施工技术要求及工程所在地市场情况等各种因素。

5.2.3 建筑材料除图纸及补充说明、《综合单价分析表》等做了规定品牌和要求外,没有要求的,承包人应选择中等以上品牌厂家的优质产品【要求为省名牌产品(须为省名牌网站可查询)及以上,承包人收集有关材料上报,报发包人项目管理部及监理工程师确定后方可采购。在施工前,承包人须将材料样板送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确认封板后方可使用。

5.3 对于图纸及补充说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未包含的零星工作按《贵州省2004工程计价定额》取费,人机费调整执行黔建施通(2011)564号文件、材料价按同期造价信息执行。

5.4进度/结算审核前:需核对现场做法,对于和图纸及补充说明、“合同综合单价表”、签证单等中的工程特征、钢筋等不一致的项目,应按实对综合单价进行调减。

5.5设计变更及增减工程、清单中未列项目的工程、签证工程的计价方式

5.5.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此部分工程的相同项目的,按合同已有的相同项目的价格执行。

5.5.2当合同已有类似适用于此部分工程的相似项目(即工程分部的工艺及耗用人工、辅材、机械都相同于已有的工程分部,只是主材变更的),则按类似于此部分工程的价格调整后(仅调整主材价格差额部分,价差调整只计取税金,规费按规定计取,其他费用均不调整)对此部分变更工程的造价进行计算。

5.5.3当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此部分工程的价格时,则按市场价水平由双方协商后确定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并在施工前先报发包人审核后才可施工,作为结算依据。

5.6 价差调整原则:本合同不进行调差。

5.7 工程量: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三方签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计算(锚索长度按自由段+锚固段+0.5m计算,锚杆长度按成孔进尺计算)。

第六条使用年限及质量标准

6.1达到现行国家规定及同相邻建筑的使用年限和国家现行验收合格标准(《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9-2001,2006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9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5年6月5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建筑边坡工程中锚索使用年限、锚索预应力损失计算等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黔建设字【2015】230号)、

第七条 工程款支付及结算

7.1预付款:

7.1.1合同签订后 日内,发包人按照本合同暂定总价的 %(即¥: 元)支付预付款。

7.1.2承包人进场施工后,预付款用于冲抵发包人应支付的进度款,直至冲抵完毕。

7.2进度款

7.2.1进度款按月支付: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当在每月 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工程进度报表及进度款申请表(必须符合发包人统一格式),发包人在收到相关材料并确认后 日内完成审定,并按照上一月度工程量审定金额的 %支付进度款。

7.2.1.1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每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同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的完整的施工资料及结算资料;若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发包人有权不予当月付款,待承包人将资料提供完整并审核完毕且无争议后才支付。

7.2.1.2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达到合同价款及已审定的补充预算(合同价款)或调整后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时,则停止支付进度款。

7.2.1.3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代付的费用、工程款抵房款的款项、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罚款及合同规定的应扣除或调减的其他款项等均在进度款中进行扣除,剩余部分依约支付给承包人。

7.3结算款

在工程各阶段完(竣)工检测且验收通过、完(竣)工资料及全部工程完成移交之日起日内支付至该部分工程总价的 %;在初审完毕之日起日内支付至经发包人确认的该部分工程初审造价的 %;在结算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 %;预留工程结算总造价的 %作为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自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后如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无息)。

7.3.1 发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 %时,承包人收取结算款时需要同时开具含质保金金额的发票给发包人,质保金条款按照本协议第XXX条的约定及附件《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7.4 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及结算款前,承包人应当出具合法足额的增值税发票,随同其他请款资料一并交付给发包人,然后发包人开始办理付款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期限,直至承包人出具完毕,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7.5 如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代付第三方材料款、垫付农民工工资、执行法院裁决和政府决定的款项等导致发包人现行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应当于发包人通知之日起日内开具相应数额的发票,否则,承包人按照应开具发票额度%/日的标准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6 发包人开票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7.7承包人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第八条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8.1 工程师

8.1.1 监理单位

发包人委托 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施工监理。监理单位依据国家对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及与发包人所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之约定,向本工程施工场地派驻监理机构及人员,履行监理职责。

发包人应当将本项目标段内的《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8.1.2 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

8.1.2.1 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其具体信息如下: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监理职权内容: 。

8.1.2.2 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权限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及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管。监理工程师行使《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职权不必事前征得发包人的批准,但下列情况须经监理单位盖章,并必须取得发包人同意:

8.1.2.2.1 同意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8.1.2.2.2 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8.1.2.2.3 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

8.1.2.2.4 发布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

8.1.2.2.5 确定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单价、费率、价格;

8.1.2.2.6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改变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或工期或投资等。

8.1.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代表)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作“发包人工程师”,其具体信息如下: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职权内容:代表发包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发包人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发包人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或项目公章)后递交承包人。

8.1.3 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的往来文件程序:除发包人另有明确之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工作往来均需先经过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发往发包人或承包人。

8.1.3 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职权内容: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实施,负责施工期间的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等问题,代表承包人签收发包人或监理方下发的文件资料,签署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纪要等。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在建工程职务,并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管。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

8.2 发包人工作

8.2.1 负责在开工前使施工现场具备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条件。

8.2.2 负责在开工前提供完整的与承包人开展承包工作相关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地质相关资料,并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2.3 负责在开工前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水、电的具体配置标准如下:

8.2.3.1 发包人协调总包单位提供现场临时施工用电的变压器或电源接驳点,承包人自行开通和使用。承包人如需在施工区域外接驳电源,则由总承包单位提供协助;

8.2.3.2 进场后由总承包单位向承包人提供生活水源及施工用水水源的接驳口,由承包人自行开通和使用;

8.2.3.3 承包人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据实承担和缴纳水、电费用。

8.2.4 负责在开工前在施工现场将已施测的水准点高程与平面控制点坐标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做好交验记录。移交后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8.2.5 负责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但通道的日常保养、维修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施工区域范围内的通道由承包人负责修建(包括暗沟、淤泥、地下障碍物等特殊情况),通道修建费用、日常保养、维修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2.6 负责解决施工现场内的场平。

8.2.7 协调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2.8 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承包人以发包人现场管理部门及监理工程师已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为由,要求增加、提出补偿的,发包人均不予考虑。

8.2.9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8.2.10 根据销售、政府规划调整等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8.2.11 ;

8.2.12 。

8.3 承包人工作

8.3.1 按照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按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8.3.2 按本合同约定时间竣工,并对其质量负责,开工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供发包人审定后指导施工。

3.3.3 自承包人进场施工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完毕交付使用之日为止,承包人负责施工用地范围内道路、通道的维护及保洁工作。

8.3.4负责施工范围内临时道路的硬地化及拆除,费用自理。

8.3.5负责施工许可证、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予以协助和配合,但法律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除外。

8.3.6 承包人临时设施应经发包人批准并满足环保要求,并设有专人管理,临时厕所及垃圾站等须于承包人离场前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垃圾箱、活动板房、埋于地下的基础等。

8.3.7 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在施工前对施工图纸提出的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及质监部门同意后采取实施;承包人在施工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照本协议第XXX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3.8 负责工地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从发包人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电缆埋地),并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规划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

8.3.9 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自行承担和缴纳相关费用,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鞥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水土保持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8.3.10 已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如在交付发包人前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负责维修。

若由于承包人所采取的保护措施不能满足现场实际需要,发包人、监理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后,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能按要求完成并满足实际需要而发生损坏的,承包人除了上述约定自费修复外,承包人还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3.11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补充协议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发包人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及工期延误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3.12 如果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或工程质量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导致本合同包含的部分工程项目须另行发包的,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队伍进场,并直接从本合同中划除相应工程范围并本合同中扣除相应的工程款。同时书面知会承包人,但并不需要经过承包人同意,承包人须无偿负责管理和配合。

8.3.13为保证工程竣工资料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及顺利通过政府部门的验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地配合完成进场前已完成的本工程部分项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报批工作。

若工程竣工资料未能达到上述要求,发包人、监理单位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时,承包人须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3.14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规划红线内搭设的临时设施必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临时设施占地具有一次(期)性,若后期工程继续由承包人中标承包的,临时设施须重新申请占地,若需搬迁的,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负责其费用,不再计取;若后续工程由第三方中标承包的,若需承包人搬迁的,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搬迁费用另行计取。

8.3.15 承包人须全力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报批报建手续;承包人须积极响应政府相关部门及发包人提出的要求;负责到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业务。发包人、承包人各自承担应付费用。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按损失金额的双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任何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8.3.16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在施工过程中与周边社区、居民、建筑物等所产生的投诉、纠纷等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并解决。

8.3.17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边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保护。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

8.3.18 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8.3.19承包人须确保民工工资得到及时、足额发放,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如发生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并且向政府或发包人索要承包人拖欠工资的,发包人有权在剩余进度款中进行直接扣除,并按照本合同第XXX条的约定承担承担违约金。违约金在后期的进度款中进行扣除。

第九条施工组织和工期

9.1 进度计划

9.1.1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天内,但最迟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或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前天内,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施工进度计划。

9.1.1.1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安全、成本控制措施;

(9) 。

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应当自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日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9.1.1.2 对于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及日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之一,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9.2 开工及延期竣工

9.2.1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或开工通知书规定的开工日期前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申请并注明延期开工理由,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9.2.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9.3 暂停施工

9.3.1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应当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管已完工程直至发包人进一步的指令。

9.3.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若全面停工时间累计不超过7天的,总工期不予顺延,停工费用不予计取;若全面停工时间超过7天(不含本数)的,从停工的第8天起计算相应的顺延工期,停工损失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但承包人不得以未协商一致为由拒绝复工。

9.3.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并超出天的,视为承包人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4 因异常气候条件

9.5 工程竣工

9.5.1 提前竣工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单位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指示后天内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或者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提前竣工建议书等有异议的,双方均应协商一致后方能作出提前竣工的动作,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责任方承担。

9.5.2 除双方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和工期竣工。

第十条检查和返工

10.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发包人、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直至整改完毕,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如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整改,或整改后经发包人验收工程质量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经通知承包人后,自行委托第三方施工单位进行质量整改。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质量整改的,全部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在进度款及结算款中进行扣除。因发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质量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发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对解除合同不提异议,并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和撤离施工现场的有关内容及时撤离场地,移交工程给发包人。

10.2 因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不当纠正引起的经济支出,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材料设备供应

11.1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均需有原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等必要的质量文件资料,必要的还需提供符合规定的生产许可证。

11.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

11.2.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见附件XXX:《发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

11.2.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和使用。非因供应材料自身质量及发包人原因导致材料损坏的,由承办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的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1.2.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有关责任: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时;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时:

(3)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时:

(4)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5)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由发包人直接付款给供货方,在承包人收到材料的当月按收到的材料数量在次月进度款中扣除该材料、设备费用。供货方向承包人开具材料、设备发票,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建安发票,建安税金按定额规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

11.3 承包人供应的材料

11.3.1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承包人采购清单”,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工程量报表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的同时报送下月材料计划(本合同签订后第一个月的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在开工前5日内报送),采购计划清单应当包括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牌、厂家或产地、参考价等,并进行封样,发包人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成,作为下月承包人报送工程量报表的依据;临时增加的材料、设备应在订货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材料、设备清单报发包人审批。对承包人在发包人批价前擅自采购的材料、设备不予认可。

11.3.2 承包人须于材料、设备进场后24小时内按要求向监理单位、发包人报验,未经报验的材料、设备不得列入工程进度,发包人拒付材料款和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据此导致影响工程进度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11.3.3 凡不合格材料、未按审批清单要求采购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先使用后报验或进场后不报验,已施工材料必须无条件拆除返工。对未施工材料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在24小时内运出现场,重新按要求采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11.3.4承包人若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除无偿更换外,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工期不得顺延。

11.3.5 承包人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人批准方可使用,增减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商定。

11.3.6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价格已包含在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中,施工过程中无论材料价格涨、跌与否,均不予调整。

第十条施工组织和工期

10.1 进度计划

10.1.1 在本合同签订后天内,但最迟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或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前天内,向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施工进度计划。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应当自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日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对于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及日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之一,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10.2 开工及延期竣工

10.2.1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或开工通知书规定的开工日期前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申请并注明延期开工理由,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10.2.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

10.3 暂停施工

10.3.1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应当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管已完工程直至发包人进一步的指令。

10.3.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若全面停工时间累计不超过7天的,总工期不予顺延,停工费用不予计取;若全面停工时间超过7天(不含本数)的,从停工的第8天起计算相应的顺延工期,停工损失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10.3.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并超出天的,视为承包人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4 因异常气候条件

10.5 工程竣工

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XXX条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

第十一条安全文明施工

11.1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区地方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等规范、条例规定的标准组织施工,并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11.2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音、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因此导致发包人遭受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11.3 承包人是施工场地的直接管理人、风险控制人,对于施工场地内发生的第三人(与施工行为无关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与发包人无关。

11.4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第一时间及时、快速处理,妥善安排有关人员,把安全事故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同时,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1.5 承包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监督。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和贵阳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范、规程以及发包人的各项现场管理规定,维护发包人的社会形象,杜绝一切不文明现象发生。如发现违规者,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违章罚款,屡教不改,纠正无效果者,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当事人清退出场。

11.6 承包人对进入现场的机械设备实施统一管理,并为其提供安全良好的施工条件。机械设备单位必须做到设备状况完好,保证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

12.1 发包人有权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变更,对工程量进行调增、调减,这均属于合同范围,承包人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及索赔。如果承包人不接受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发包人方可按变更图进行施工。

12.2 因承包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与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排等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3 发包人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发包人确认;对于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属承包人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承包人负责。

12.4 所有变更工程(包含设计变更工程、新增工程、现场签证)的计价原则,均按本合同第XXX条的约定执行。

四、其他:

①如果承包人现场施工过程中未按施工图纸及清单描述施工的,经发包人确认同意后发包人结算时按现场实际施工工艺进行调整,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发包人有权决定结算时是否按现场实际施工工艺进行调整;

②凡需签证的工程量,在事实发生的当日必须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完成原始记录,并在其后14日内完善正式签证单,超过14日承包人未报正式签证单,将视为承包人已自动放弃,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后补签证单均不能作为进度、结算审核的依据。

③发包人要求增加减少工程、进行设计变更、材料设备变更等,承包人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与结算

13.1 初验

工程具备竣工条件后,承包人须一次性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报告,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在收到前述完整的资料后个工作日内进行初验。经初验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意见立即进行整改,直至整改完毕并经初验通过;如经初验通过的,则按照本合同第XX条的约定进行正式验收。

13.2 正式验收

在初验通过后日内,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在竣工验收通过后日内对工程瑕疵及其他遗留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应立即按发包人意见进行整改。承包人未能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整改的,发包人可以在通知承包后,自行委托第三方对上述质量进行整改。所花费的整改费用,在承包人任何款项中扣除。不足扣除的,发包人可另行追索。

13.3 结算资料提交

在正式验收通过(含整改完毕)后日内,承包人须一次性向发包人提交合格、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前述合格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双方核对后,双方签字确认核定结果。结算审核完毕后,办理结算手续。

若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审核意见后日内不答复或者未提出异议的,即按照发包人审定数据办理结算。

具体的结算款项支付按照本合同第XXX条的约定执行。

13.4 工程移交

13.4.1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日内撤出全部临建、机械设备、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三方共同验收合格后,完成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

13.4.2 工程在未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维护;如发包人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3

1、工程具备竣工条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正式向发包人移交工程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

2、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审核结算。

3、无论承包人何种原因退场,必须先退场后结算。

第十四条 工程检查与验收

14.1 隐蔽工程工序质量检查,由承包人自检后,书面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接通知后,当天组织验收,经检验合格,发包人、承包人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检验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补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若发包人接通知后24小时内仍未能到现场检验,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

14.2 工程完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岩土治理工程的原始记录、竣工图及锚杆拉拔实验、钢筋、水泥、砼质量和边坡厚度检测等报告、成果、文件,发包人组织验收,如有不符合规定要求及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14.3 完工工程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质量标准,自验收之日起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如发包人不能按时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如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完工处理

第十五条质量保修

15.1 本工程实行质量保修,承包人应当按照附件X《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承担工程保修责任。

15.2 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

第十六条保险

16.1 发包人负责办理施工现场发包人人员的生命财产的保险,

(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总造价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办理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同时,发包人、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总造价,投保不低于每人60万保障的意外商业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总造价,投保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不低于1000万,支付保险费用。

(3)发包人、承包人投保的相关保险,必须保证在整个工程期间真实有效,如果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保险延期,支付保险费用。

(4)投保程序:工程开工前,由发包人统一办理相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费用在发包人支付给发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5)保险延期:如果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发包人统一办理相关保险延期,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费用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承包人工程达不到国家验收标准,须进行返工,直至达到国家现行验收标准,并承担重新施工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须支付发包人工程总价3%的违约金。

2、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在约定支付时间30天后,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工期顺延,发包人还应承担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每逾期一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未付工程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3、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工期每延误一天,处以承包人每天5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总价的5%。延误工期达到15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若承包人拒不履行合同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5、承包人提交虚假发票,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提交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承包人提交虚假发票,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时限内更换发票,发包人尚未支付款项的,发包人停止支付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 %扣除承包人违约金直至承包人发票符合规定;发包人已支付款项的,发包人有权从此笔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项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 %扣除承包人违约金,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后发包人按约定付款。

6、承包人未取得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转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包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30%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发包人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达不成共识,发包人、承包人同意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

第二十条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2、边坡支护工程单价清单(单价已含税)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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