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卖家销售合同(淘宝特色市场卖家入驻协议)

2023-11-14 22:28: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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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卖家销售合同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协议终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条款)您点击接受本协议即意味着您使用的淘宝账号所对应的法律实体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您可通过淘宝客服渠道进行咨询,淘宝客服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无法准确理解条款含义及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淘宝特色市场卖家入驻协议

上线日期:2020年4月10日

本协议由同意并遵照本协议的淘宝卖家(下称“卖家”、“甲方”或“您”)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下称“乙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下称“丙方”)共同缔结,乙方及丙方以下可单独或合称“淘宝”。本协议作为《淘宝网卖家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为入驻协议的补充协议,除非另行说明,本协议中的各项术语、定义与《淘宝网卖家服务协议》相同,本协议未涉及之内容,仍按《淘宝网卖家服务协议》约定履行。

一、协议范围及效力

本协议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淘宝已发布或将来发布并依法通知卖家的各类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淘宝规则、实施细则、解读、淘宝特色商家和市场管理规范、产品流程说明、公告等,卖家可于淘宝规则频道、千牛头条页面或阿里旺旺等方式查看)。所有淘宝公布的规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不断提升消费者及卖家体验、适应法律法规要求等原因,淘宝可根据需要修改本协议,对于影响卖家权利义务的变更淘宝将提前至少7天淘宝平台网站公示。对本协议的修订一经生效即构成对协议方权利义务的补充,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须通知淘宝,淘宝可选择终止相关变更或任一方可在变更生效前选择解约。如您在相关变更生效后仍登录或继续使用淘宝提供的服务将表示您接受修订后的协议。除另行声明或签署协议外,淘宝任何基于提升消费者及卖家体验、平台服务升级等目的所扩大的服务范围或软件功能的增强均受本协议的约束。

本协议一经您或您授权的任何人点击确认即于您和淘宝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

二、信息提交

卖家欲使用本协议下的服务,须根据您所选择入驻的特色市场或选择加入的特色店铺类型,根据所适用的特色市场管理规范或特色店铺(比如“中国质造”特色市场、人格化店铺等)准入标准,根据页面提示等要求提交相关信息和证明文件。您了解并同意,您有义务确保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合法、准确、有效,如有发生变更须及时更新。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平台管理等要求,卖家同意淘宝可对卖家信息和证明文件进行不定时抽查并就前述目的要求卖家提交更多信息或证明文件。您了解并认可淘宝仅以大众一般认知水平对卖家信息、证明文件及经营权限开通申请进行审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淘宝对卖家因信赖审查结果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三、服务与费用

淘宝为向您提供本协议下淘宝特色市场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此相关的软件服务,付出了大量的成本,淘宝向您提供的本协议下服务目前是免费的。  淘宝特此提醒卖家,淘宝不会通过任何第三方向卖家收取任何形式的入驻相关费用。

如未来淘宝向您收取合理费用,淘宝会采取合理途径并以足够合理的期限提前通知您,确保您有充分选择的权利。

四、店铺管理及服务规范

(一)准入及经营范围

您须符合您选择入驻的特色市场或选择加入的特色店铺类型所适用的特色市场管理规范或特色店铺(比如人格化店铺)准入标准,具备合法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缔结本协议并使用淘宝提供的相关服务,且您有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协议、规则及准入标准等向淘宝提供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企业经营资质、品牌授权、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纳税相关信息等。淘宝仅在您符合条件(经淘宝审查通过)的商品品牌、类目等经营范围内向您提供服务。您认可淘宝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资料及入驻申请进行的评估判断,审查结果以淘宝评估判断为准。

为提升消费者体验、适应法律法规要求等,您认可淘宝可制定或修改准入标准,相关准入标准的新增及变更淘宝将提前在淘宝规则频道或者千牛头条页面、阿里旺旺等方式公布。针对在准入标准变更生效前已入驻的卖家,淘宝将给予一定的合理期限,以便卖家在相应合理期限届满前确保满足当前的准入标准。如合理期限届满时卖家仍无法满足的,本协议将在相应合理期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淘宝有权将基于本协议和所适用的规则对相关卖家进行清退等处理。

(二)店铺信息发布展示及交易管理

1、卖家承诺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所发布的所有信息及实施的所有行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及本协议约定,并对其店铺负有管理义务,对其店铺中出现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信息须立即删除。

2、卖家承诺拥有合法权利和资格发布有关商品销售信息并进行销售,且前述行为未对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知识产权、物权、肖像权等)构成侵害。

3、卖家承诺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在交易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不在淘宝平台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行为。

4、基于互联网相关特性,卖家理解并知晓其在淘宝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可以被位于全球不同国家及地区的消费者所浏览并购买。若商家未明确指示仅面向中国大陆销售时,淘宝平台将不会对可能产生的跨境销售进行干预。在此种情况下,卖家须谨慎注意相关国家及地区有关法律、税收等规定,并确保拥有合法的权利和资格发布有关商品销售信息并进行销售,不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包括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构成侵害。

6、卖家承诺不会采取任何手段或措施如明示或暗示用户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其可通过淘宝平台在线达成的交易。如卖家违反前述承诺,卖家同意淘宝可终止本协议。

7、卖家应就其在淘宝平台的经营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三)消费者保障

1、卖家了解并同意卖家是消费者保障的责任主体。

2、卖家同意当淘宝受理买家提出的消费者保障维权和赔付申请时,卖家应积极配合,在淘宝要求的时限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卖家同意淘宝可以大众一般认知水平标准,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判定卖家是否应根据本协议约定履行退款或赔付义务。在判定卖家应对消费者进行退款、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款的情况下,卖家同意淘宝可在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通知支付宝公司自卖家的保证金中直接划扣相应金额支付给消费者,淘宝亦可使用自有资金代卖家向消费者进行支付,同时淘宝有权就代为赔付的金额向卖家进行追偿

(四)数据使用及信息授权等

1、卖家须严格遵守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相关法律的要求,其中,卖家在店铺经营过程中收集、使用及共享的信息中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卖家与用户之间的约定,包括:在无用户其他授权的情况下,卖家应将用户的订单信息等与交易有关的必要信息仅用于淘宝平台《隐私权政策》中约定的为满足用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完成售后服务的目的;禁止未经用户明确同意或超出用户授权范围使用其信息或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等。卖家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安全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卖家向淘宝提交的信息中涉及任何第三方身份证复印件或其身份证号码等个人敏感信息的,卖家保证其已获得相关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相关使用目的与行为符合本人意愿及相关法律的要求。

2、除卖家依据相关法律有权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数据外,卖家同意不对淘宝网上其他任何数据作商业性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在未经淘宝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以复制、传播或向他方披露等方式使用在淘宝网站上其他用户展示的任何资料。

3、为推广卖家店铺或其商品,淘宝可在卖家参加淘宝官方举办的市场活动期间对外公示卖家店铺的活动总交易额、某类目或某单品的交易额,亦可将上述信息作宣传推广使用。

4、卖家在此免费许可淘宝以推广相关商品和/或相关品牌为目的,可在淘宝相关展示推广页面对卖家公示于其淘宝店铺的各类信息(包括商品商标、logo、文字、图片等)进行复制(如在多客户端同步展示)、修改(如为适应移动端视觉体验进行微调)、改编(如增加平台整体活动设计元素)、翻译(如为满足海外买家的浏览需求进行翻译),并有权对上述权利进行再授权。

5、淘宝可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其关联公司。

五、服务的开通和期限

(一)本协议下淘宝向您提供的淘宝为向您提供本协议下淘宝特色市场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此相关的软件服务将在以下条件均满足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开通:

1、您已经签署《淘宝网卖家服务协议》并开通淘宝店铺;

2、您符合所适用的特色市场或特色店铺相关准入标准,向淘宝提交信息后经淘宝审查通过;

3、您与淘宝以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签订本协议。

4、 淘宝已向您发出服务开通通知或入驻成功通知。

(二)服务期自服务实际开通日起算,至服务实际开通日所在日历年的12月31日终止。

服务期届满后,若不存在本协议所约定的协议终止情形,且同时您仍符合上述服务开通条件或淘宝所公示的次年服务开通相关条件的,服务期可自动续展至次年12月31日,依此类推。

(三)如您签署或在线接受本协议后七(7)个工作日内仍未满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所有条件,或淘宝因任何原因向卖家发出拒绝提供服务的或未成功入驻通知,则淘宝可不予开通服务并终止本协议。

六、保密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任何补充协议所述内容及在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秘密信息。任一方未经商业秘密提供方同意,均不得将秘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传播、编辑或展示。协议方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的三年内仍承担此条款下的保密义务。因对方书面同意及国家行政、司法强制行为而披露商业秘密的或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披露方不承担责任。

七、反商业贿赂

如您或您的雇员、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关联企业等向淘宝关联公司的雇员或顾问等提供实物、现金、现金等价物、劳务、旅游等价值明显超出正常交往范畴的利益,则可视为您存在商业贿赂行为。若淘宝依据第三方举报、卖家店铺经营情况等合理判断您可能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淘宝可对您采取店铺屏蔽、店铺监管等限制性措施;卖家的商业贿赂行为一经确认,淘宝有权立即解除与卖家的所有合作关系(包括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等)及向卖家收取违约金或赔偿额,违约金以淘宝规则为准,赔偿额以淘宝因该贿赂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为计算依据。

八、有限责任

(一)淘宝在本协议下提供的服务按“现状”和“可得到”的状态提供。您在确认接受本协议并开通本协议下服务前已充分了解相关功能和服务特性并同意淘宝无须就已存在的软件瑕疵、功能不足或任何需改进事项对您承担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的责任。

(二)因淘宝须向数量庞大的卖家提供服务,且服务内容复杂、技术要求高,您认可淘宝仅对因其故意重大过失或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导致您的损失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具体金额以双方协商或法律规定事项为限。

(三)您的下载服务或获取任何资料的行为均出于您的独立判断并由您自行承担可能对电脑系统或资料灭失造成的损失风险。

(四)淘宝依法履行基础保障义务,但对于Internet连接故障、计算机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电脑病毒、黑客入侵、罢工、劳动争议、暴乱、起义、骚乱、火灾、洪水、风暴、爆炸、战争、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或第三方原因而造成的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淘宝并不承担法律明确规定外的责任。

(五)淘宝仅作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交易磋商及获取与交易相关服务的地点。本协议的签署并不意味着淘宝成为您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的参与者,淘宝不对您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

九、协议的终止

(一)自然终止:除协议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履行完毕、《淘宝网卖家服务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则本协议将同时终止。卖家不再符合相关特色市场或特色店铺准入标准的本协议终止。

(二) 通知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提前三十(30)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三)发生下述情形时,除协议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将自动解除:

1卖家存在违反《淘宝网卖家服务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协议、淘宝规则、相关特色市场或特色店铺管理规范的情形,并依据本协议、规则约定达到须被终止合作的程度;

2、卖家存在违反本协议的情形,且经淘宝通知并给予一定合理期限后仍未能整改至符合的,本协议将在相应的合理期限届满时自动解除;

3、卖家丧失主体资格(如企业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十、违约责任

(一)卖家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犯第三方(如消费者、权利人或商品/服务的实际使用者)权益或其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时,卖家应根据本协议向淘宝支付相应的违约赔偿,其中卖家须赔偿淘宝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有)包括:

1、淘宝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消除影响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淘宝 商誉损失、合理预期利益损失(如消费者的流失、支出减少、消费频次降低及店铺经营者收入减少等),具体金额可以第三方独立合理分析、淘宝根据大数据合理分析及其他合理计算收益和损失的方法所得出的相关估算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3、淘宝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二)协议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行使单方解约权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淘宝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卖家利益受损时,淘宝对卖家的违约或赔偿责任以卖家直接的实际损失为计算依据。

十一、商业关系终止

在使用淘宝提供给本协议下的服务(包括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服务内容等)的过程中,如卖家或卖家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业务负责人等实施了下列的行为之一,则淘宝有权立即终止卖家继续使用淘宝的任何服务(包括关闭卖家于淘宝开设的所有店铺等),淘宝及淘宝各关联公司亦可终止与卖家的任何合作关系并不再开展任何商业合作:

1、违背诚信经营原则或影响淘宝商业声誉的商业贿赂行为;

2、违背诚信经营原则或影响淘宝商业声誉的涉嫌刑事犯罪行为;

3、其他违背诚信经营原则或影响淘宝商业声誉的行为。

十二、有效通知

(一)有效联系方式

您在入驻淘宝相关特色市场时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若有发生变更的,您须及时更新并保持可被联系的状态。您在注册成为淘宝网卖家时生成的用于登陆淘宝网接收、发送站内信、系统消息和阿里旺旺即时信息的淘宝账号(含子账号)也可作为您的有效联系方式。淘宝将向您的上述联系方式的其中之一或若干向您送达各类通知,而此类通知的内容可能对卖家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的有利或不利影响,请您务必及时关注。

(二)通知的送达

本协议下您对淘宝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递交、以淘宝客户满意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淘宝客户满意部收)收讫为准。

淘宝通过您向淘宝提供的有效联系方式发出通知,其中以纸质载体发出的书面通知,按照您提供联系地址交邮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以电子的方式向您发出的书面通知(如在淘宝网公告、向您提供的联系电话发送短信、向您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向您的账号发送旺旺信息、系统消息以及站内信等)在发送成功后即视为送达。

对于因在淘宝上的经营活动引起的任何纠纷,您同意法院等司法机关可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阿里旺旺等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您送达诉讼文书等法律文书。您指定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或阿里旺旺账号等联系方式为您在淘宝入驻、更新时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方式以及在注册成为淘宝网卖家时生成阿里旺旺账号,司法机关以前述联系方式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您指定邮寄地址为您的法定联系地址或您提供的有效联系地址。您认可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方式向您送达法律文书,采取多种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其中最先送达的为准。且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程序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

您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有效。如有变更,您应及时告知淘宝和/或司法机关变更后的有效联系方式。如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信息,使法律文书无法或未及时送达,您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三、争议解决及其他

本协议之解释与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以淘宝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无效或无法执行条款可被分离且不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淘宝于卖家过失或违约时放弃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不应视为其对卖家其他或以后同类之过失或违约行为弃权。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条款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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