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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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的效力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本条第一款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一款规定的是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这一款事实上延续自《劳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那用人单位签完集体合同之后多久需要把集体合同报送至劳动行政部门呢?
答:《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集体合同有异议,该怎么处理呢?
答: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处理即可。《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三)审查意见;(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以上几条规定总结起来就是:签完集体合同之后10日内要报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审查,劳动行政部门15日内不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就生效了。如果提出异议的,协商双方就要就异议事项重新协商签订,签订完后重来一遍上述程序,即10日内再报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本条第二款第一句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这一句规定的是企业单独签订的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因为订立集体合同的时候,工会代表的是全体职工,所以集体合同的效力当然覆盖整个企业的全体职工,既覆盖工会会员职工,也覆盖非公会会员职工。
本条第二款第二句规定,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这一句规定的是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这一句规定得很美好,但是实践中其实很难落实。关于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问题,早在2006年全国三方四家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2号)的第六点已经规定过:“按照规定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辖区内签约的所有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那时的规定,是对“签约的”才有约束力,没签约的没有。比如说某区域有100家企业,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的时候只有50家签了,那按照原先的规定,集体合同的效力仅及于这50家。
但是现在,《劳动合同法》把这个效力范围改了,不管企业有没有签约,只要企业在这个区域内,只要企业在这个行业内,即使没有签约,该企业也会“被代表”,通通都要接受集体合同的约束。这么规定是比较激进的,可能是出于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的初衷。初衷好不好?好。能不能落实?难。因为这很容易遭到未参加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的反抗:我没有签约,我为什么要听你的?
武维军于2012年4月5日入职沈阳市和平区保安服务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一份,期限从2012年4月5日起至2013年4月5日止。合同期满后,保安公司未与武维军续订劳动合同,武维军继续在保安公司工作。
2014年9月1日,武维军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保安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676.89元。仲裁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武维军遂起诉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不变。
保安公司辩称:“同意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但由于劳动合同对工资数额没有约定,本公司与本公司工会签订有《集体合同》一份,该合同第三条约定,企业每月以货币形式发放月工资给职工本人,最低工资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水平。因此二倍工资的月工资计算基数应当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本地最低工资作为标准。”
武维军反驳称:“该《集体合同》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没有效力,应以我银行流水的实发工资为标准。”
保安公司称:“虽然没备案,但是该《集体合同》是本公司与本公司工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结果,应当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因保安公司已自认该集体合同未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故该集体合同并未生效,对武维军不具有约束力,故对保安公司的抗辩,不予支持。根据银行对账单显示的武维军的工资情况,保安公司应当支付武维军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676.89元。”
保安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例改编自无讼案例《武维军与和平保安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