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费能否在合同内(基本预备费费率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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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基本预备费
基本预备费是指针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难以预料的支出,需要事先预留的费用,又称
工程建设不可预见费。
基本预备费的内容
基本预备费主要指设计变更及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工程量的费用。基本预备费一般由以下三部 分构成:
1) 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中所增加的工程费用;
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材料代用、局部地基处理等增加的费用。
2) 一般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费用。实行工程保险的工程项
目,该费用应适当降低。
3) 竣工验收时为鉴定工程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必要的挖掘和修复费用。
基本预备费主要用途
1) 在进行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在批准的初步设计范围内,必须增加的工程和按规定需要
增加的费用(含相应增加的价差及税金)。本项费用不含Ⅰ类变更设计增加的费用。
2) 在建设过程中,工程遭受一般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和为预防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
费用。
3) 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施工验收时,验收委员会(或小组)为鉴定工程质量,必须开挖和修
复隐蔽工程的费用。
4) 由于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废弃工程,但不包括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而造成的返工费
用和废弃工程;
5) 征地、拆迁的价差。
基本预备费的计算
基本预备费是按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二者之和为计取基础,乘以基本预备费费率进行
计算。基本预备费=(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费率
基本预备费费率的取值应执行国家及部门的有关规定。
基本预备费费率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规定为 8%~10%(建标〔2007〕164 号);
石油建设项目规定为 8%~10%(计划〔2010〕543 号);
林业建设项目规定为小于 5%(林计发〔2006〕156 号);
土地整理项目暂规定为 2%(国土整理函〔2006〕26 号);
公路工程项目为 9%(交公路发〔1996〕611 号);
铁路工程项目为 10%(铁建设〔2008〕11 号);
民航工程项目概算阶段为 3%~6%(AP-129-CA-2008-01);
港口工程项目为 7%(交基发〔1995〕1230 号);
电力工程项目为 10%(国经贸电力〔2001〕867 号);
风电建设项目规定为 1%~3%(FD001-2007);
水利工程项目规定为 10%~12%(水总〔2002〕116 号);
水土保持项目为 3%(水总〔2003〕67 号);
安全防范工程规定为 4%~6%(GA/T70-94)
化工建设项目为 10%~12%((90)化规字第 493 号)
机械工程项目为 10~15%,初步设计阶段为 7~10%(1995 年)
农业项目概算为 3~5%(NY/T1716-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