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准合同吗 准合同是合同吗 它和我们有什么关系

2023-11-21 01:17: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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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准合同吗

编者按: 普通人都知道什么是合同、协议,也大致清楚合同有什么样的约束力。 可“准合同”恐怕绝大多数人是第一次听说。 不要说普通人,大多数法律专业人士,如果不是特别熟悉民事立法前沿,对“准合同”也是一脸懵逼。“准合同”看似是《民法典》的神创,其实,从内容来看, 它在传统法律规定中早就有迹可循。 本期有幸请到北京纬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学军律师,为法律爱好者解读一下民法典中的“准合同”。

一、“白马非马”难题?“准合同”是“合同”吗?

我们都知道白马非马的典故,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的第三分编规定了“准合同”,那么“准合同是合同”吗?

我们先来看合同的定义。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但,奇怪的是,民法典却没有规定“准合同”的定义。

读者难免对准合同的定义心生疑惑。笔者为你细细道来。

“准合同”又名“类合同”,其本质上不是合同,该类债的产生或多或少基于了当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因其与合同之债更近似、与侵权之债相去甚远;为方便归类,法学家或者相关法律才将其命名为“准合同”。

《法国民法典》起草者波蒂埃曾经指出,准合同的产生是基于法律或自然正义,它既非合同,亦非侵权,但是能产生如同存在合同意愿的法律效果。

准合同既不属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侵权之债,法律上要界定其内涵外延,实属不易。不同体系法律对准合同的类型(定义的外延)规定并不相同,如大陆法普遍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都视为准合同,但普通法通常不认可无因管理之债,将其排除在准合同之外。

故此,我国民法典没有给出准合同的法律定义。

纵观整个民法典,“准合同”这一法律术语,仅在民法典目录及分编条目出现两次,具体的法律条文中都直接使用了准合同的两个子概念,即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立法者似乎是为了满足民法典体例形式上完整的需要,才引进了“准合同”这一法律术语。

二、准合同是何方神圣?

解密准合同的名称起源及演绎、

民法典单列准合同“编”的缘由。

准合同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法学家盖尤斯最早使用“类合同”的概念,并用该概念指称合同和侵权之外、与合同相类似的法律事实,包括无因管理、监护、遗嘱等。

中世纪罗马法复兴之后,注释法学派正式使用准合同概念,对债采取四分法,即合同、侵权、准合同、准侵权。罗马法上的准合同概念对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法国民法典》规定了准合同。

英美法没有在立法上采纳债法的概念,一直采纳准合同的概念;英美法学理上将债务被分为三种类型,即侵权、合同以及准合同。

不设置债法总则编的国家,大都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规定在在合同编之中,称为“准合同”,而非“准侵权”。前述“法国民法典”即是如此。显然,我国民法典移植了此类立法体例。

三、新瓶装老酒吗?

解读民法典相比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对“准合同”有哪些新规?

2017年制定的民法总则与31年前即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相比,均没有规定“准合同”这一概念,只明文规定了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除了两条近乎相同的定义性条文之外,民法总则在“债权”的定义条款中加入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将两者与合同、侵权行为并列为产生的债权的原因。

相比前两部“民法”,如今的民法典则单列《准合同》分编,虽然也只规定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两种法定的准合同类型,但对两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用多个条文,规定得更明确具体,在法律实践和司法裁判中具可操作性和指导性。民法典采用专章规定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即第二十八章和第二十九章),其中无因管理有六条法律规定,不当得利有四条。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扩大了无因管理人的债权请求权益范围,包括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所规定的“因管理实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还包括因管理实务受到的损失(适当补偿原则);该条第二款对“非善意”的无因管理人的权利做了限制: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该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管理人不享有相应债权。

第九百八十条增加了无因管理人获得债权的法定事由:当管理人管理实务没有产生避免受益人利益受损的效果,但是受益人因此享有管理利益的,管理人仍然在其获益的范围对受益人享有债权。

第九百八十一条至九百八十三条,增加了无因管理人善意及持续管理义务、(对管理人)通知及等待(指示)义务、(向管理人)报告及转交财产义务。第九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无因管理经受益人追认转变为委托合同的情形。

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因而有义务向受损失的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或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六条,增加了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利益的四类“除外规定”包括:“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

第九百八十七条,对于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增加了受损失人的债权请求权范围,即在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同时,还可向得利人主张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了不当得利的债务转移情形,即“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四、准合同很高冷吗?

准合同就在我们身边,人人皆可邂逅。解读民法典规定的准合同种类即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举例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准合同”法律现象。

准合同,其实是我们生活中的常见法律现象。

例如,日常生活用品时,我们在银行转款、微信或淘宝转款时,不小心多转给收款方的金额,形成不当得利;如果不小心错转款给了第三人,该第三人就是我们的不当得利人。

就无因管理而言,没有委托的情形下,我们帮邻居照顾无法回家的小孩,或者照顾他人走失的宠物,或者路遇无人值守车辆失火,我们积极参与灭火及抢救车内财物避免车主更大损失,等等,我们与邻居或者宠物主人或者车主就形成了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我们是无因管理人,邻居或者宠物主人是受益人,据此产生无因管理之债。只不过,对于此等生活中喜闻乐见的事情,基于助人为乐的美德,我们很少将其作为严肃的无因管理法律事件来看待和处理。

总结下,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是盛世法典,是我们国家法治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也是中华民族复兴的标志之一。

我们生活在同一片法治天空之下,法律是我们的法律,民法典也是我们的民法典,关注、了解、学习民法典,尊法而行,包括生活、学习、工作、创业等等,这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的义务,也是社会和谐、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

现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一级合伙人、

民盟四川省委社法委副主任、

四川省商法学会理事,

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合同法等民商法研究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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