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法律基础(合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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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 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 狭义说。该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是国际公法体系中的一个 分支,其研究对象及范围仅限于国家之向、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 济关系;法律渊源表现为调整这类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如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国内法规范 不在研究范围之内。
(2) 广义说。该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种规范所形成的一个独 立的法律分哀,是调整国际范围内一切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征:(普广多)
(1) 主体的普遍性。
(2)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3) 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 经济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2) 公平互利原则。
(3) 全球合作原则。
(4) 有约必守原则。
5.2.2国际公法
1.国际公法的概念及特点
国际公法也称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 的 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主要特点:
(1)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还包括类似国家的政 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2)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3) 国际法不存在超越国家的强制实施法律的机关。
2.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指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1)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国家之间的明示协议。
(2)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
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2) 互不侵犯原则。
3) 互不干涉原则。
4) 平等互利原则。
5) 和平共处原则。
(2) 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也是当今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 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5.2.3国际私法
1.国际私法的产生及概念
国际私法,又称冲突法,是指一个国家或法域处理和调整涉及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民商事法 律关系的规则的总称,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 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 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及调节对象:
(1) 主权原则。
(2) 平等互利原则。
(3) 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
(4) 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等。
1.平等原则
《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这一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 务对等。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取得一致,合同方能成立。
2.自愿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主要包括:
①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欺诈,不 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③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 责任。
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包括:
①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②履行 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 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③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也称为后契约义务。
5.合法原则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3.2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1.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 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1) 标的,包括:①有形财产;②无形财产;③劳务;④工作成果。
(2) 数量。
(3) 质量。
(4) 价款或者报酬。
(5)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6) 违约责任。
(7) 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3.3
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意见的状态,包括缔约各方自接触、协商、 达成协议前讨价还价的整个动态过程和静态协议合同订立时交易行为赚律运作。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 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要约
《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1) 要约的构成要件。
1) 内容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2) 表明经受邀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 要约邀请。《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 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3) 要约的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 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2.承诺
《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 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 承诺的内容。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5.3.4
合同的效力
1.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特征(简答或者选择题):
具有违法性;具有不可履行性;自订立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1)无效合同的类型: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建设工程无效施工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 没有资质的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的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 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