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家畜养殖基地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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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广昌2010-004
家畜家禽养殖产销合同
广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家畜家禽养殖产销合同
(示范文本)
养殖方(甲方):
收购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品种、规格、数量、价格。
品种
规格
产地
单位(斤)
数量
价格
总金额
(元)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万
第二条养殖方负责的养殖生产管理。收购方负责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销售。
第三条养殖方承诺在收购方未放弃收购权时,其养殖的不向他人出售。
第四条质量标准和等级:
第五条收购方应做好养殖生产的信息技术服务和培训工作,指导养殖方科学养殖,预防畜禽疾病,提高养殖质量。
第六条收购方需统一提供畜禽种苗及预防治疗用药的,应以当地批发价格供应,具体价格为元(只、头)、预防治疗用药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收购方因技术指导失误或提供的畜禽种苗、畜禽用药等质量问题给养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养殖方未按收购方提出的技术条件和标准进行养殖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2、养殖方未按合同约定交售不符合质量要求家畜家禽的,收购方有权拒收,并承担给收购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收购方未按合同约定收购符合要求家畜家禽的,除赔偿养殖方的损失外,并按养殖额的%向养殖方支付违约金。
4、收购方未按合同的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按每日逾期支付货款的%向养殖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养殖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
收购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