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制度涉及条款 第58条法人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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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条文
《民法典》第五十八条 法人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解读
一个组织若要成为法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四项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学理上讲,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的特征而非条件。在逻辑上讲,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成立之后的法律效果。本条采上述条件之前3项予以修改重述,而第4项则在本法第60条涉及。
一、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这里所说的法律不限于民事法律,也包括有关法人登记、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指法人成立的程序和条件合法;二是指法人组织合法,即法人的目的宗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等均合法。
法人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故法人非依法律的规定,不得成立。随着法人组织形式的日益丰富,不少国家分别在民法典或其他单行法规及判例中对法人设立程序和条件作出规制,依法成立早已是法人制度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
我国以法定主义为一般原则,根据法人类型和国家管制程度的不同,涵盖了准则主义(登记主义)、许可主义、特许主义等常见情形,由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予以具体规定。
二、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一)名称
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名称与其他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相区别,因此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我国对法人的名称有一定要求,除由国家直接命名外,各类法人的名称登记一般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限制和指引,如《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
(二)组织机构
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团体意志只有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才能形成和实现。所以,任何社会组织要成为法人,都要有一定的机构。一般而言,法人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三个:一是决策机构,如股东大会;二是执行机构,如董事会;三是监督机构,如监事会。
(三)住所
法人作为权利主体,与自然人一样必须具备住所。法人的住所具有法律意义,是确定债务履行、登记管辖、诉讼管辖、法律文书送达、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等的地点,是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一旦产生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如无固定住所,就可能找不到法人,无法让其承担责任,这不但损害相对方的利益,也给经济秩序造成混乱。与法人的住所不同,法人的场所范围更广泛,包括了法人的住所和法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其他地点。法人可以有多个场所,但只能有一个住所。
(四)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的财产和经费是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和财产保障。法人应当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所谓“自己的”,是指法人独自享有的,独立于其他社会组织、法人发起人及法人成员的财产。法人没有自己的财产就不能从事各种民事活动,也就不能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这是一个授权性的条款。由于法人种类繁多,不同法人承担的社会职能、目的范围不同,因此除上述一般条件外,对各类法人的成立还需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条件和程序加以指引和规范,如注册资本、审批登记。这种指引和规范,应由法律、行政法规来规定。
四、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对法人成立大多采取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经过登记而成立。但有些法人还需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才能成立,如特殊行业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各种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具体审批程序和条件,应由法律、行政法规来设定。
五、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准则主义为原则,以许可主义为例外(《公司法》第6条)。其他企业法人原则上应采许可主义,如全民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6条第1款)、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4条第1款及《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4条第1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第11条)等。
六、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无需办理法人登记、从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如中国科学院、工会(《工会法》第12条、第15条)、全国妇联、共青团等原则上属于特许主义;另一类是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如各种学会、研究会、行业团体、宗教团体,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之规定,应属于许可主义。基金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9条)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采许可主义。此外,对于学校(《教育法》第28条、第32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条)和医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第13条),兼采特许主义和许可主义。
七、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属于特许主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立属于准则主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2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2款)属于特许主义。
一、民法典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
第十六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报请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修订)
第十四条 设立集体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
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修订)
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五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八、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修订)
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九、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十、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十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十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修订)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参考《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丛书》(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张洪翔律师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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