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无期限合同解除赔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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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法领域内难题之一,为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能正确理解与认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履行、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均能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文通过罗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概括性梳理、总结何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解除,解除后将出现哪些法律后果等问题,旨在指导劳动者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起到提示用人单位规避用工风险的作用。
一、应正确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长短不能确定,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存在一定理解上的误区,认为只要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或解除。但其实在双方协商一致或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二、哪些情形之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方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同时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在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需要特别提示还有,如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除可以主张上限为11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将被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尽相同,故本文将劳动者单方解除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形予以区分,指引读者根据自身客观情况,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进而获悉不同情形下将导致的不同法律后果。
(一)、劳动者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可知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劳动合同不仅包含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包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符合特定情形下,劳动者亦有权主张行使即时解除权;或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方式,行使通知解除权。且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张即时解除权的,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须注意一点,如劳动者既不享有即时解除权,又不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义务,擅自离岗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及法律后果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也有权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本在不同情形之下有所不同。一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则需要支付赔偿金;还有一些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即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下面分别述之:
1、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以及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出现破产、吊销、解散等情形的。以上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除第一种双方协商解除外,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程序上还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关于法定经济补偿金标准,除应参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还应结合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政府所公布的地区上年度职工工资标准来准确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也享有即时解除权,用人单位行使即时解除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需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不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定金及补偿二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