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已实际履行判决(合同有效并已实际履行,是否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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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合同有效并已实际履行,是否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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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2023年3月4日,周某与何某签订店铺转让合同,约定何某以24000元的价格将一店铺转让给周某,双方未约定经营期限,合同签订后周某如约全额转款,何某交付店铺。
2023年3月底,店铺被拆迁,何某应周某要求返还租金8000元,现周某为要求何某解除涉案合同并返还剩余价款诉至法院。经查,双方在签约时均知晓涉案店铺即将拆迁的事实,现店铺已被拆迁并加装围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为有效合同。现双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交付店铺,双方所负义务已履行完毕,案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周某要求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周某要求何某返还剩余转让费,一方面,何某在明知店铺可能面临拆迁的情况下,仍然向周某转让店铺并收取转让费,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导致周某在接手店铺不足一个月即无法继续经营。因此,虽然案涉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何某仍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另一方面,周某对案涉店铺可能要拆迁有一定的预见,在此前提下仍然接手案涉店铺,应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经营风险。
最终,法院判决何某再向周某返还转让费7000元,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并自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致使对方信赖利益受损而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是:1.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缔约一方存在过错;3.客观上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发生的前提是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但当合同已经成立且有效、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一方确因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遭受损失,仍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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