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签订合同 演员聘用合同的要点解析

2023-11-28 10:33: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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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签订合同

李玉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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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制作中,人员的聘用合同必不可少,尤其是主创人员的聘用合同,需要根据其职责和特点,量身定做,才能做到风险防控。

一、签约主体

从字面上理解,演员聘用合同的签约主体应该是电影制作主体和演员。那么,电影制作主体是谁呢?我们经常在电影的片头看到“出品人”、“联合出品人”、“制片人”等头衔,“出品人”通俗地说就是“金主”,是投资影视作品的主体,“联合出品人”就是几个出品人联合投资一部影视作品。“制片人”是著作权法的法定名称,是指拥有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主体,但在影视行业中,“制片人”是指具体执行出品人意志、指导影视作品拍摄的自然人或者执行机构。因此,一般的签约主体是出品人,因为出品人是影视作品的投资者、发起者和著作权所有者。

合同的另一方主体是演员,有的演员有自己的工作室,或者经纪公司,或者就是“孤家寡人”。如果同演员个人签订合同的,除了写明演员的个人身份信息之外,还需要演员出具一份声明,表明自己不存在其他任何的代理公司,如经纪公司、艺人工作室等,当然出品方也要进行审查。如果是同演员的工作室或经纪公司签约,要将工作室或者经纪公司和演员都纳入合同的签订主体中,表明这是两者的意思自治,并且需要演员出具声明,保证工作室或者经纪公司有权限代理演员进行影视作品的拍摄。

二、工作内容

这是本合同的核心条款。演员的工作内容是否涵盖影视作品的筹备期、拍摄期、后期制作期、宣发期,如果未约定明确,演员有权拒绝后期制作的补拍、补录,以及宣传阶段的宣传工作。因此,按照影视作品的制作阶段,对演员的工作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在筹备期,演员应该配合试装、试镜、拍摄定妆照等;在拍摄期,服从导演和制片人的安排,尽职尽责地进行拍摄;在后期制作期,演员应该配合补拍、补录;在宣发期,演员应该配合制片人的宣传计划,参加线上与线下的宣传活动,此处应当将宣传活动明确列出,并写明演员的参加次数,以及超过次数后的约定。

上述工作内容要与酬金一一对应,在不同阶段的工作是否与酬金挂钩。比如后期制作期、宣发期,演员是否有额外的酬金,其来回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由谁承担,应当在合同中写明。

三、工作期限

工作期限不应该简单地约定起止时间,还要考虑到节假日是否正常执行,是否有假期,演员请假等事宜。一般情况下,剧组是不执行节假日的,但不代表剧组人员必须“连轴转”,这是不合理的。因此,合同要约定演员的假期天数、频率。如果演员请假,应当向执行制片人提出,在3日内给予答复,最多可以请假3天、请3次假。演员的工作期限相应顺延,并且可约定酬金不变。

四、酬金及其他费用

这也是核心条款。首先要写明演员的总酬金,写明含税价。其次,一般情况下酬金是分期支付的,分筹备期(定金)、开机期、拍摄中期、上映期四期支付,可以在不同阶段起到激励演员的作用。

第三,纳税义务的约定,如果是同演员个人签订的,出品方作为扣缴义务人,为演员履行纳税义务。如果是同工作室或者经纪公司签订的,由出品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演员的个人所得税金由工作室或者经纪公司负责缴纳。

第四,演员往返的交通费、食宿费、服装费、化妆费、造型费等费用由出品人承担,演员先行支付的交通费需要提供正规发票并经出品方审核后支付。这里需要将演员的待遇标准列明,比如交通工具类型及等级(飞机商务舱1张)、住宿标准(套房1间)、餐饮标准(4菜一汤)。

五、知识产权

影视作品知识产权条款也是核心条款,一般情况下出品方除了拥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外,还规定享有相关衍生作品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电影、录影带、影碟、互动电视剧、互动电视、互联网、3G以及未知的所有播放、播送、播映之媒介或媒体等一切权益。演员享有署名权,但不享有影视作品的其他著作权。出品方在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中,有权合理使用演员的姓名、肖像、声音而无需经过演员同意和支付费用。

六、其他

首先要约定“污点艺人”的责任,一旦成为“污点艺人”,将给影视作品带来重大损失。如《小时代3》中顾源的扮演者柯震东因吸毒事件,导致电影大幅度删减,给影片的完整性带来巨大伤害,商业价值随之减少。所以要明确较重的违约责任,一来警示演员谨言慎行,二来防止出品方损失过重。

其次,关于演员遭遇意外事件的处理方式。如果演员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车祸、重大疾病、航班延误等事宜,该如何处理。此时,要对演员的停工日期做一规定,顺延相应期限;如果演员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演员及其经纪公司不但要退还全部酬金,还要承担相应损失,双方也可以另行协商处理;演员遭遇意外事故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出品方可以现行垫付,事后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第三,关于评奖与获奖的约定。影视作品可能会参与评奖,这时应当约定出品方有权申请评奖、决定参与的奖项,并拥有团体奖项的奖杯和奖金。若演员因饰演本片而获得国内外各类影视作品展览、评奖中的“演员个人奖项”的,相关奖杯、奖状、证书的原件归演员所有,原件所有人应给予另一方复制品,奖金归 演员与出品方共同所有。

第四,演员的聘用合同不代表双方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是劳务关系,这一条也要明确规定。

总之,演员的聘用合同较为复杂,不仅涉及影视作品本身,还涉及演员自身的言行约定。事前双方将细节约定清晰,万一发生意外,双方可以快速处理,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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