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发行合同(文娱律师谈如何做好影视剧发行权的约定)

2023-11-29 11:52: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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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发行合同

发行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影视剧的发行意味着将影视剧作品呈现在观众面前,是影视剧生产中的重要一环。影视剧的发行分为自主发行和委托发行,由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发行质资的企业完成。

由于影视剧为合作作品,影视剧著作权如何享有一般由出品方各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发行收入是影视剧收益最重要的来源,在出品方签订的联合投资摄制协议中,一般包含如何行使影视作品发行权的约定,对于合同双方而言,影视作品的发行涉及签订授权发行协议的资格、发行代理费的收入、发行收入的分配等重要问题,如何在合同中做好相关问题的约定,以避免日后在发行事项中的纠纷,对影视出品方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一、发行权的行使

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影视剧作为合作作品,其作为发行权的对象时是一个作品整体,而不能分割使用,因此,关于发行事项,合同双方应当首先就发行权如何行使的问题协商一致,进行约定。合同双方应当就发行权由哪一方负责行使进行约定,一般约定为由一方单独负责行使。为避免合同履行中因约定不明导致的歧义与纠纷,在约定相关事项时应当尽可能详尽。

(一)约定发行权行使的范围

在行使发行权的约定中,应当明确负责行使发行权的一方行使发行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发行渠道和发行地域。就发行渠道而言,在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据此,具体到影视作品的发行就是版权方将影视作品母版介质做拷贝、并将拷贝寄发给院线公司或者电视台。因此,发行的渠道包含影院公映、电视广播等多种途径,甚至包括飞机、机场、轮船、医院、学校、军队、宾馆、高铁、车站的发行,并且不要忽略了约定关于音像制品的生产制作、销售等以及衍生商品的开发由哪方负责。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发行权的对象是具有“有形载体”的作品形式,并且发行仅指出售、赠与两种转让作品载体的方式,而不包含出租等广义的发行。但贯彻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双方依旧可以按照行业惯例,根据自身需要约定其他发行渠道,比如,通过线上平台播放影视剧视频,因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存在有形载体,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但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影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也是合同所指的发行。再如,合同双方不仅可以就音像制品的生产制作、销售作出约定,亦可对音像制品的出租进行约定。实际上,在影视行业内部与发行相关的协议中,往往约定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的发行途径,法院对此并无异议(相关案例:(2019)沪73民终10号)。就发行地域而言,发行地域可分为中国大陆地区、中国港澳台地区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省内或省外电视台等,虽然目前中国影片在国外市场占比仍旧很小,但随着国际市场一个真正属于华语片的常态化发行网络的逐步建立,我们仍可以期待未来中国影片在国外市场占据一席之地,并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预见到影片漂洋过海后的相关问题。

(二)约定发行权行使的方式

负责行使发行权的一方一般意味着其能够以自己名义与购买作品的第三方签订协议。为避免行使发行权的一方与第三方到处订立发行协议收取利益、隐瞒其获益等滥用发行权情形的发生,应当通过合同就具体事项的约定来限制行使发行权一方的权利,使合同双方如期按实获益。同时,合同双方详细约定如何行使发行权的问题,也能够避免在日后履约过程中产生歧义。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首先明确负责行使发行权的一方是否能够单独决定,并以自己名义与购片方签署协议。如果上述答案为否,则负责发行工作的一方实质上只是负责促成合同另一方或双方与作品购买方等第三方签订发行协议;第二,约定发行权是由一方独家还是非独家行使。如果由一方独家行使,则排除了另一方与第三方签订发行协议等行使发行权的权利;第三,约定发行权授权的形式。一般而言,发行权的授权已由出品方在联合投资摄制协议中作出约定,但为了避免日后因权属混乱、授权不明等问题导致的行使发行权的麻烦,同时限制行使发行权一方滥用权利。各出品方可以约定行使合同中的各项发行安排,或每次与购买方签订发行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出具发行授权书;第四,约定负责发行的一方,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能否将发行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第三方执行。可以委托第三方执行的,是否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发行的某部影视作品发行的含义,相关表述例如:本片的发行(简称“发行”)是指所有利用本片进行影院公映及电视广播、信息网络传播以及与前述任何行为相关复制行为、及其他对本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进行使用、许可使用、转让及再许可使用、再转让的行为,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发行收入的分配

发行收入在影视作品收益中占比突出,对于发行收入的分配范围、分配方式进行详细约定,能够保障日后履约的顺利。为平衡合同各方的利益,关于发行收入分配的约定可包含如下内容:

1、约定发行收入的范围。根据影视剧的发行渠道及发行地域,明确发行收入的范围。并且应当明确发行收入是否应当扣除发行代理费、以及向各投资人分配前应支付的各类费用。

2、明确约定明确发行结算的具体流程、具体期限。相关表述如自合同签署之日起或影视剧剧首次播出之日起,影视剧发行回款账户的管理方应当每天向对方提供一次最新的发行收入数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同时按照各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3、确保合同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合同各方应当对与购买方等第三方签订的发行协议的各项内容、影视剧发行情况及发行公司结算情况约定知情权及监督权,如要求对与购买方签订的发行协议进行备案。约定对发行信息持有异议的一方有权查阅对方关于影视剧的发行收入财务数据,有权复制或要求对方提供与影视剧剧发行收入有关的财务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必要时有权聘请审计机构对本剧的发行收入进行审计,对发行收入存在误差时的处理进行约定。为使第三方配合出品方在逾期结算或披露时的询问,在与第三方发行方订立合同时,可以要求行使发行权的一方与第三方约定第三方的配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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