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2023-12-07 01:51: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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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合同制工资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编制外用工人员管理,充分调动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宁波市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等法律及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编制外用工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聘用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的辅助工作人员。

第三条 编外人员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考核、按岗定酬。

第四条 编外人员的招聘、录用、日常管理、考核和奖惩,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编外人员岗位主要包括专业技术、综合管理两类。

(一)专业技术岗位:协助从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法制建设、造价市场管理、监理市场管理以及试验检测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管理岗位:协助从事材料撰写、文书档案管理、新闻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 招聘录用

第六条 招录的编外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工作积极,身体健康,35周岁及以下(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具备聘任岗位所需的基本条件;

(二)学历要求:专业技术岗位和综合管理岗位都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技能要求:特定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要求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

第七条 办公室根据编制缺员情况和各科室工作需要,制定编外用工招用计划、拟定方案,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要求实施。

第八条 编外人员的招录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录工作由办公室或者委托市人才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德才兼备、择优录用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拟录用的编外人员须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并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十条 编外人员录用后,应及时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编外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编外人员首次签订期限为1年的合同,合同试用期为一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编外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自觉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招聘录用编外人员、建立健全编外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和调整编外人员工资标准等人事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科室负责本部门编外人员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编外人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十六条 编外人员学历教育管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编外人员的教育与培训,按照我有关培训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 编外人员的着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编外人员的党群团、工会等组织关系可以按有关规定转。

编外人员在职期间申请加入党群团及工会等组织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编外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工作秘密;

(二)参与与工作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组织、个人;

(三)单独开展监督检查及行政;

(四)其他违法违纪和违反交通行政禁令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编外人员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的,应提前30天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根据劳动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出现合同期满且不续签等其他情况,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编外人员离职经确认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工作移交手续,综合办公室为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证明等手续。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三条 编外人员薪酬组由基本工资、职称工资、服务年限补助和奖金四部分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工资

2.职称工资

学历名称大学本科及以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备注
基本工资250028003000

备注:1.取得1本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或本岗位工作相关资格证书(造价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图博管理员等)的,职称工资在现有基础上增加100元;2.取得2本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或本岗位工作相关资格证书的,职称工资在现有基础上增加200元;3.取得3本及以上与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或本岗位工作相关资格证书的,职称工资在现有基础上增加300元。

3.服务年限补助

职称等级初级中级高级备注
职称工资300500800
服务年限2年及以下3-5年6-10年10年以上
补助标准100300500800

备注:服务年限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之前外单位工作年限不能算作服务单位工作年限)。

4.奖金

备注:奖金每月先行预发80%,剩下20%将根据年底考核情况进行发放。

第二十四条 编外人员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条件的,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与编外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即支付经济补偿金额总额=编外人员服务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六条 根据年度地方最低工资水平调整和其他实际情况,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可对编外人员工资标准给予适当调整。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编外人员的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核以日常工作表现为主要依据,采取自评、科室评价与单位统一评选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编外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控制在参加考核编外人员总人数的20%以内。特殊情况下,经党委研究决定,可适当增加优秀人数所比例。编外人员当年考核优秀的,年底绩效考核奖金上浮10%。

第二十九条 编外人员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由单位进行深入考察和教育,并决定是否调整岗位。岗位调整后的编外人员次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或不合格的,应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十条 编外人员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应在坚持以教育、批评为主的前提下,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效能督查、考勤与休假、考核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即行解除聘用合同:

(一)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有严重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并查实的,或因违法犯罪事实待司法机关处理的;

(五)存在第十九条所禁止行为的;

(六)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况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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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名称大学本科及以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备注
奖金18002000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