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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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编制外用工人员管理,充分调动编制外用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宁波市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等法律及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编制外用工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聘用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的辅助工作人员。
第三条 编外人员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考核、按岗定酬。
第四条 编外人员的招聘、录用、日常管理、考核和奖惩,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编外人员岗位主要包括专业技术、综合管理两类。
(一)专业技术岗位:协助从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法制建设、造价市场管理、监理市场管理以及试验检测管理等工作;
(二)综合管理岗位:协助从事材料撰写、文书档案管理、新闻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 招聘录用
第六条 招录的编外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工作积极,身体健康,35周岁及以下(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具备聘任岗位所需的基本条件;
(二)学历要求:专业技术岗位和综合管理岗位都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技能要求:特定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要求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
第七条 办公室根据编制缺员情况和各科室工作需要,制定编外用工招用计划、拟定方案,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要求实施。
第八条 编外人员的招录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招录工作由办公室或者委托市人才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德才兼备、择优录用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拟录用的编外人员须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并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十条 编外人员录用后,应及时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编外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编外人员首次签订期限为1年的合同,合同试用期为一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编外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自觉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招聘录用编外人员、建立健全编外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和调整编外人员工资标准等人事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科室负责本部门编外人员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编外人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十六条 编外人员学历教育管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编外人员的教育与培训,按照我有关培训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 编外人员的着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编外人员的党群团、工会等组织关系可以按有关规定转。
编外人员在职期间申请加入党群团及工会等组织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编外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工作秘密;
(二)参与与工作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组织、个人;
(三)单独开展监督检查及行政;
(四)其他违法违纪和违反交通行政禁令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编外人员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的,应提前30天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根据劳动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出现合同期满且不续签等其他情况,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编外人员离职经确认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工作移交手续,综合办公室为其办理劳动合同终止证明等手续。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三条 编外人员薪酬组由基本工资、职称工资、服务年限补助和奖金四部分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工资
学历名称 | 大学本科及以下 | 硕士研究生 | 博士研究生 | 备注 | |||||||||||||||||||||||||||
基本工资 | 2500 | 2800 | 3000 |
职称等级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备注 | ||||||||||||||||||
职称工资 | 300 | 500 | 800 |
服务年限 | 2年及以下 | 3-5年 | 6-10年 | 10年以上 |
补助标准 | 100 | 300 | 500 | 800 |
备注:服务年限以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之前外单位工作年限不能算作服务单位工作年限)。
4.奖金
学历名称 | 大学本科及以下 | 硕士研究生 | 博士研究生 | 备注 |
奖金 | 1800 | 2000 | 2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