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作用 合同审查要点之买卖合同

2023-12-07 15:06: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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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作用

经济类合同,一方面促进企业的稳定运行、发展,另一方面,也作为争议解决的依据,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者在草拟和修改大量的经济类合同的基础上,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买卖合同(以下称“合同”或“买卖合同”)主要内容要点进行整理、说明。

审查要点之一:合同主体

任何一份买卖合同,必然包含合同主体,即买方和卖方,部分买卖合同主体还包括担保方。包含担保方的买卖合同,内容会涉及担保内容,鉴于本文主要论述买卖合同审查要点,因此,担保内容将在担保合同审查要点中说明,本文所说买卖合同主体仅包括买方和卖方。

在拿到一份买卖合同时,无论是代表买方,还是代表卖方,首先应关注主体是否完整、正确。在审查合同主体时,应关注如下几个要点:

1、合同主体是否有简称

部分企业为了尽快签署合同,在草拟合同时,将本公司或对方公司的简称写在合同上,导致合同主体上的名称与公司实际名称不相符,也与合同中加盖印章中的名称不相符,从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在审查合同主体时,若合同主体均是法人,则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若合同主体为事业单位,则在事业单位在线中查询)中核实法人的基本信息,并补充至合同主体信息中。若合同主体一方或全部主体均为自然人时,则合同主体信息应包括自然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联系电话,并将身份证复印件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

2、合同主体是否写反

首先,在审查或草拟合同时,务必确保合同主体位置的准确,即没有将买方放在卖方的位置,及没有将卖方放入买方的位置,否则,买卖双方的合同责任、义务也将发生变化。

第二,在合同内容中,应确保合同主体的准确性,不要将买卖双方写反,即不能将买方的义务写成卖方的义务,或将卖方的义务写成买方的义务。一旦发生该细小的错误,一方面会对业务产生影响,特别是作为律师,若草拟或审查的合同中,存在双方义务和责任写反的情形,将会给客户产生很差的印象;另一方面,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会发生扯皮的现象。

综上,合同主体的确认是审查合同比较基础的环节,但也是最检验仔细程度的环节。一般的,合同主体发生错误,对合同整体的理解和履行不会造成绝对性的影响,但一旦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纠纷,则合同主体问题必然成为法庭上不可避免的辩论内容。

审查要点之二:合同履行地

确认合同履行地的目的在于确认诉讼管辖地,由于部分买卖合同未约定诉讼管辖地,双方一旦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则在确立管辖法院方面,就会耗费较多精力;在诉讼阶段,被告甚至会提出管辖权异议,来延长诉讼时间,以实现转移财产之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虽然《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法解释》对确立合同履行地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但在审查合同时仍应注意:

1、交货地≠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16)最高法民辖1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书面的、明确的约定。因此,若合同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则不能将交货地视为合同履行地。即若合同中缺少争议解决条款,即使合同当事人约定了交货地,也无法将交货地视为合同履行地,在确认管辖法院时,仍以《民事诉讼法》第23条及《民诉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为准。

因此,为了减少委托人的诉讼成本,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履行地或明确争议解决地。

审查要点之三:标的物的交付

买卖合同中,明确买卖双方拟交易的标的物的名称、型号、数量,一方面有利于推动交易,另一方面也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核查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内容时,除了应关注标的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要求外,应关注以下事项:

1、明确对标的物的要求

在买卖合同中明确对标的物的具体要求,无论是对买方还是卖方,都是有利的。即卖方如果未按照该要求交付标的物,则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卖方按照该要求交付标的物,则卖方基本履行了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此时,若买方不接受标的物,则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标的物的要求是衡量卖方是否合格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的重要标准,在买卖合同中,应注明买方对标的物的明确要求。

2、标的物的交付期限

笔者在审查买卖合同中发现,很多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卖方交付标的物的期限,之所以要明确交付期限,原因有二:

第一,及时止损。买方根据生产进度与需求,与卖方签署买卖合同时明确了卖方的交付期限,若卖方无法在该期限内交付标的物,则买方可以及时与第三方沟通,以最大程度的降低损失。

第二,按时支付货款。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可以与支付货款的期限挂钩,即买方可以根据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多少支付货款。因此,在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期限时,同时也可以约定买方支付货款的期限,如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向买方交付的标的物,经买方验收合格之日起几日内,买方应支付一定数额的货款等。交付标的物的期限与支付货款的期限挂钩,不仅符合公平原则,也有利于卖方及时向买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标的物,促进交易顺利进行。

3、标的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时间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若买方系资信较差的单位,则卖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买方支付完毕货款。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的事件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主要包括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标的物毁损、灭失。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同样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作为买方,买方更应该关注运输在途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的时间点。买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卖方交付标的物之后由买方承担。

4、标的物的验收

卖方交付标的物后,买方应及时对标的物进行验收,无论是简单的对标的物的外观、数量等内容进行验收,还是对标的物的质量进行验收,对标的物的验收是买卖合同的必备内容。

对标的物验收一般属于买方义务,但卖方应予以协助。在买卖合同中确立标的物验收内容时,应明确标的物验收的时间以及标的物验收的标准。

作为买方来说,初步对标的物进行验收时,首先验收的是标的物的外观、数量、型号等,同时应明确对标的物的外观、数量、型号等进行验收,并不意味着对标的物质量的验收等。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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