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民法典》合同编之技术合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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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一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适用技术开发合同的有关规定。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一般指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品种、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以及技术成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的除外。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即委托人向研究开发人提供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研究开发人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委托开发合同的特征是研究开发人以自己的名义、技术和劳务独立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委托人不得非法干涉。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即当事人各方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活动、共同承担研究开发风险、共享研究开发成果。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以共同参加研究开发中的工作为前提,可以共同进行全部研究开发工作,也可以约定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部分。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由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合作的合同,是委托开发合同。
随着当事人就科技成果转化订立的合同逐渐增多,为适应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的需要,故规定"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科技成果工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后续试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这类合同依法要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
二、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主要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二条规定,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委托开发合同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技术研发所需要的费用成本。包括购买研究必需的设备仪器、研究资料、试验材料、能源、试制、安装以及情报资料等项费用,当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人应当补充支付;当研究开发经费剩余时,研究开发人应当如数返还。如果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包干使用,那么结余经费应当归研究开发人所有,不足的经费由研究开发人自行解决。
委托人向研究开发人支付的报酬,是指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它是研究开发人获得的劳动收入。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没有单独约定报酬的,应当认定为研究开发经费中包括了报酬部分。
第二,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完成协作事项。委托开发工作是研究开发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的,委托人应就研发活动提出具体的研究开发要求。只有委托人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以及研究开发人所要求的必要的技术背景资料,明确研发需求,并作好必要的协助工作,研究开发人的研究开发才能更好地满足委托人的要求,更好地实现合同目的。
但上述义务中委托人为研究开发人提供有关资料,完成协作工作,只是为研究开发工作提供的辅助性协助,不能因此认为是参加了开发研究,而将委托开发合同变为合作开发合同。
第三,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委托开发合同履行后,委托人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不仅是委托人的权利,亦是其应尽的义务。
三、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主要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三条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委托开发合同研究开发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以下三点∶
(一)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
委托开发合同是委托人委托研究开发人进行研究开发的一种合同,为保证研究开发成果符合委托人的要求,研究开发人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根据合同的要求,选择适当的研究开发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二)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研究开发经费是专为研究开发工作使用的,开发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开发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有效地使用委托人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委托人有权检查研究开发经费的使用情况,但不能妨碍研究开发人的正常工作。
(三)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研究开发人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提交研究开发成果:1.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2.磁带、磁盘、计算机软件;3.动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4.样品、样机;5.成套技术设备。
此外还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该技术成果,使之尽快在生产实践中应用。
四、合作开发合同各方当事人主要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各方的主要义务有三项∶
第一,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本条所指的投资,是指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以资金、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技术秘密成果等方式对研究开发项目所作的投入。
当事人出资方式中以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作为出资的,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在合同中应写明,如果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由以技术作为出资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二是确定作为出资的技术的合理价格,一般由中介机构评估,当然也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第二,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本条所称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是指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工作。合作开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虽然都要出钱,进行投资,但各方还必须出人直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所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是合作开发合同的特征。
当事人一方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合同,不属于合作开发合同,应当按委托开发合同处理。第三,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
五、解除技术开发合同的条件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七条规定,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没有意义,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若合同目的已然不能实现,自然没有继续保存合同关系的必要。
第一,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只需通知对方并说明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明,不需征得对方的同意。首先,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技术标的的公开一般有以下情形∶
(一)他人已经将该技术标的申请专利,并履行了专利登记手续。
(二)该技术标的已经由他人研究成功或者从国外引进并可在技术市场上作为商品进行转让。
(三)该技术标的已经在公开发行的技术文献上披露或在展览会上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人可以从公共情报源取得。
其次,上述事由已经使得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
第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因解除合同产生的赔偿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均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有义务将自己知道技术开发的标的已经公开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第四,依据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技术合同还可因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可抗力、一方违约、研究开发中的技术风险导致失败等原因而解除。
六、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责任及通知义务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条规定,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一项技术开发的失败或者部分失败属于风险,应当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一)所开发技术本身在国际和国内现有技术水平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二)研究开发人尽了主观努力;
(三)该领域专家认为研究开发失败属于合理的失败。
七、履行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规定,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的取得,一方面是由于委托人提供了研究开发经费和大量技术资料等物资条件,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研究开发人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实现的,因此委托人和研究开发人都对此作出了贡献,都应该对此成果分享权利。
第一,分享和约定的只是财产性权利,对于精神性权利,如署名权,归研究开发人。
第二,当事人无约定时,将申请专利的权利赋予了研究开发人。同时,委托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项专利。该项许可不能撤销,也不能像许可使用合同定有期限。
(二)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转让人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的申请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作为对价。优先受让是指在同等条件下,委托人比其他人可以优先获得该专利申请权。
(三)委托人在发明创造没有获得批准前,也可以对该发明创造享有实施权,但是应该履行保密义务。第三,在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研究开发人的情况下,委托人虽然可以免费使用专利技术,但无权转让。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八、履行合作开发合同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实践中,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也可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约定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为一方所有,但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对另一方作出适当补偿。
(二)约定向合同外第三方转让研究成果时,应经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此获得的利益由各方共享。
(三)在某种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技术成果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
(四)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合作开发成果的独占使用权或转让权,但取得这一权利的当事人对其他各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价金。
九、履行技术开发合同产生的技术秘密的归属和分享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条规定,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包括各种设计资料、图纸、工艺流程以及材料配方等技术资料,也包括专家、技术人员、工人掌握的不成文的经验知识和技巧。本条所称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的分配,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取得的使用、转让技术秘密成果和获取收益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转让权是指向他人让与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收益的分配是指获取收益的权利。
作者:高志杰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