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没到时间旷工离职(入职签了合同,约定到期前自离没工资,这合同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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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约定一定是无效的。
2,离职是员工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
3,劳动合同与其它合同不一样。
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的调节,其它合同适用于《民法典》的调节。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不到期时,如果员工主动提出离职,那么也不算违法,也不算违规;在正常情况下,员工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但是,其它合同,比如房屋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没有到期,如果当事人一方提前退租或者提前不出租,那么当事人的一方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给对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再比如买卖合同,如果合同没有到期,如果当事人一方毁约,那么当事人的一方应当给另外一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需要赔偿损失费。劳动合同比较特殊,《劳动合同法》第一条明文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其它合同,则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于甲乙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地位不平等关系,乙方为了谋生,有时不得不委屈自己的意志,不得不隐藏自己的真实意思。而其它合同,甲乙双方地位是平等的,甲乙双方讨价还价的权利是相等的,甲乙双方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的权利都是主动的。而劳动合同在签订的时候,乙方往往不敢与甲方讨价还价,乙方是被动的。所以,法律明确规定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说,当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当劳动者想离职时,第一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第二需要办理工作交接,如此就可以离职;不必须等到劳动合同到期才离职,不必须经过用人单位同意才离职。
4,劳动者工作一天,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给劳动者支付工资。拖欠工资或者克扣工资,都是违法行为。所以,当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时,如果用人单位以合同没有到期为由克扣工资,则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打电话12345投诉,或者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因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离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结算工资至最后工作之日。
双方虽然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自离不结工资”,但该约定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属无效。
相关判例: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鄂01民终11001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6月,蒋某入职H公司担任技术课课长,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H公司从2016年8月开始为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11月15日,H公司与蒋某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H公司向蒋某发放过员工手册,规定员工申请辞职,应提前30天向人事部门递交离职申请书,并逐级审核确认;未按规定的时间提出离职者,扣除其未结算工资作为违约金;自离人员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者不作当月薪资结算,同时扣除其未结算工资作为违约金,不予发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将终止其雇佣关系:……一个月内旷工达三天(含)或年度内旷工达六天(含)者,试用期内旷工一天(含)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H公司是否应当向蒋某支付2018年9月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关于2018年9月的工资。H公司主张员工手册有员工无故旷工不应结算当月薪资的规定,不应支付蒋某2018年9月的工资。根据查明的事实,蒋某虽然于2018年9月向H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其当月亦向H公司提供了劳动。由于劳动者提供劳动,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而H公司主张的员工旷工不结算当月薪资的规定排除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应属无效。故H公司主张不支付蒋某2018年9月份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蒋某当月出勤天数计算其应得报酬,判决H公司向其支付当月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查明的事实,H公司存在拖欠蒋某工资、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故蒋某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与H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该公司主张经济补偿。H公司主张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与事实及法律相悖,本院不予采纳,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H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简要分析:
1.劳动法是“强行法”,有相当多的情形已经由法律作出明确、强制性的规定。
双方的约定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裁判机关会认定该约定无效,并按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2.劳动者由于以下各种情形离职的,都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以个人原因离职”;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没有续签而离职”;
(3)“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劳动者严重违纪,或不符录用条件……等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5)“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实行经济性裁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注:本文观点及判例均仅供参考,仲裁及诉讼操作不当可能存在法律风险,读者请勿简单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