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追认合同效力(效力待定合同拒绝追认的效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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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签订了之后,其中一方出现了拒绝追认的情况,这时候另一方就会因为该当事人拒绝追认而不知道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到底是什么。关于效力待定合同拒绝追认的效力问题,效力待定的合同被拒绝追认的,为无效合同,因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一、效力待定合同拒绝追认的效力是什么
1、效力待定的合同被拒绝追认的,为无效合同,因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三、可撤销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1、在合同的效力上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合同。
2、在合同内容上有不同
(1)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撤销,只有对一方是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的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
(2)撤销权不能直接对当事人行使,而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在这里享有的只是一种申请撤销权;
(3)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只能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其他任何单位都没有权利接受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