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不和单位续签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不与我续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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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对单位通知劳动合同不续签,先不要慌,首要的是分析判断具体场景,单位是否有单方解约权?
我们先要看下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是第几次签署,如果是第一次签署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有单方解约权的。如果是第二次续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没有单方解约权的。而且后一种情形,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比如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仅没有单方解约权,还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的单方解约权也是存在例外情形的,即劳动者处于以下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二、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约权的情况下,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法定的补偿标准是N*月薪,N是指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薪也会有上限,如果月薪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三倍为限,且当月薪按照上限计算时,N也会以12为上限。如果月薪没有达到上限时,N也同时不设上限。
那我们经常会听到有些互联网单位裁员补偿标准时N+1,N+3,N+6是怎么回事呢?这种一般不是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而是合同未到期时裁员的补偿标准,这个“1”一般是指代通知金,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而“3”和“6”一般是用人单位自愿额外支付的,并非法定的。
三、用人单位没有单方解约权的情况下,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当第二次续签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约权的,劳动者有两个选择,一是要求用人单位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N的违法解除赔偿金。实践中,当用人单位已经明确无续签意愿,强扭的瓜不甜,劳动者经常会选择第二种方案。
四、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约权的情况下,劳动者自己也不想续签了,还会有补偿吗?
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多见,因为劳动者现在的法律意识也很强烈,一旦知道用人单位不续签,肯定会保持沉默,来申请补偿。但如果劳动者的确明确表露了不续签的意愿,也不一定就没有补偿,还会存在可以要求补偿的例外条件,那就是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比如用人单位降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依然要支付补偿金。
【结语】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不续签的,作为劳动者掌握以上法律知识,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