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派遣合同(专业版)

2023-12-24 18:12:00 来源 : haohaofanwen.com 投稿人 :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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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劳务派遣合同

合同编号:

出国劳务派遣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工商户注册号 □身份证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工商户注册号 □身份证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住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人才)劳务派遣服务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二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与派遣员工另行签订除《劳动合同》外的其它协议,但此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派遣员工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合同相悖。

(二)甲方有权依法制定企业各项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派遣员工公示。

(三)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支付的总费用包括:派遣服务费和员工工资(含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等),派遣服务费元/人/月,员工工资元/月(含加班工资)。

(四)甲方在使用派遣员工时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并与员工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职责,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五)甲方应提前30日向乙方提出用人需求计划,包括所需员工的数量、工种、技能、年龄、性别及用工期限等(用工期限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六)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派遣员工的正常进、退场,甲方负担员工从国际机场至施工现场的交通费用、出国的签证费用。

七)甲方负责组织派遣员工参加国家当地的体检和安全培训考核,并承担合格人员的工作准证费用及安全培训费用等相关的费用。

(八)甲方负责提供住宿、卫生设备、生活设施等,为了统一、有效管理,住宿条件由甲方按工地情况统一安排,派遣员工不得拒绝接受,或自行在外租住、借住。

(九)甲方免费为乙方派遣员工提供相应的住宿及其它条件:

①通电并安装有空调的房间,住宿标准人/间;

②供应一日三餐的集体伙食;

③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正式职工同等的劳保用品;

④提供一次性每人一套的床铺及床上用品(被褥、床单、枕头、枕巾)。

(十)甲方负责提供完成生产活动所需材料、设备和生产机具。

(十一)甲方负责对派遣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与考核,不要求其在不安全的环境下工作,保障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十二)甲方负责派遣员工在国外期间工作现场的工作安排及管理,包括护照和工作准证等的管理。指派专人对员工每日出勤及工作量记录签字并进行现场考核,负责用工费用的核算及支付。

(十三)甲方负责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考虑安排派遣员工进行休息,对此规定必须无条件执行,休息时间由甲方确定,原则上每个月不超过天。

(十四)甲方向乙方收取派遣人员履约保证金每人元整(元),在工程结束人员回国后,十日内无息全额退还。

(十五)甲方不得将乙方派遣员工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费用。

(十六)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遣送其回国,且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包括甲方前期支付的各种费用和派遣员工因下列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部分或全部扣除保证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1)已办理飞机票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出国的,扣除全部保证金。

2)已出国但由于个人原因,在试用期被退回的,扣除全部保证金。

3)已出国但由于个人原因,试用期合格但未能履行完成合同期的,扣除保证金的50%。

4)触犯法律,违反当地有关法规或其他条例,扣除全部保证金。

5)闹事、扰乱社会秩序和做出有损甲方和乙方公司声誉的举动,扣除全部保证金。

6)进行危险性运动或活动,扣除全部保证金。

7)故意致使自己不能或无法继续参加工作的任何行为,扣除全部保证金。

8)抵触或违反甲方公司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扣除全部保证金。

9)以病、事假、工伤、长假等为由从事第二职业的,参与打零工的,扣除全部保证金。

10)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消极怠工的,扣除全部保证金。

11)罢工、聚众滋事者,参与非法政治活动的,扣除全部保证金。

12)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使甲方单位信誉受损,或者私自泄露商业秘密(包括工程项目信息),扣除全部保证金。

13)违反本合同其他涉及履约条款的情形的扣除全部保证金。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总费用。

(二)乙方负责按甲方需求数量及条件,派遣符合条件的思想觉悟高、道德品质好、身体健康、技术熟练的劳务工,供甲方使用。

(三)乙方负责依法为派遣员工办理备案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等手续。乙方与输出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在输出员工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

(四)乙方负责按时给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发工资,工资应包含社会保险等费用,严禁克扣、延迟、拒绝发放等。

(五)乙方应设置现场管理人员,对输出员工进行现场管理,协助甲方对员工每日出勤记录签字并进行现场考核,并按甲方要求填报工程量,进行结算。

(六)若发生由乙方提供的派遣员工到     国家机场后被    国家海关阻止入关并遣送回国的,则发生的返程交通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对此进行任何补偿。

(七)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被派遣出国人员签证和机票等手续;乙方负责对输出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时间、业绩及履行岗位责任书情况进行考核。

(八)被派遣人员出国前,乙方应使其充分理解劳务合同条款,

劳务人员在国外执行乙方劳务合同条款及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员工手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安全准则等)。

(九)被派遣人员应保证对所接触的客户、项目及有关内、外合同保密,否则甲方可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向乙方提出相应赔偿。

(十)乙方提供的被派遣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必须服从甲方及甲方国外项目部的统一领导。

(十一)乙方派驻甲方工地现场的管理代表必须常驻工地,若要离开或更换需征得甲方的同意并自行承担有关费用,否则按元人民币/次进行罚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选派出国管理代表享有和甲方同岗位人员同等待遇,费用由甲方支付。

(十二)派遣人员的政治条件、业务技术能力和身体健康状况由乙方负责按甲方规定条件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政审、协助派遣人员办理护照等相关事宜。

(十三)乙方组织劳务人员技术考试,评分工作由甲方会同乙方考场工作人员从高分到低分选拔,做到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劳务人员必须持有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体检后颁发的健康证,乙方应对每位劳务人员健康证各科目逐条审查,对不符合出境条件的一律不得外派。

(十四)乙方应负责劳务人员出境前的安全教育、行李准备等事宜。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劳务人员签证和出境通知后,按期准时将劳务人员送到国际机场。派遣人员行李超出个人允许携带的部分,费用自理。乙方协助甲方做好劳务人员在外履约期间其家庭生活中需要帮助的有关事宜。

(十五)由于甲方原因或签证等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人员无法外派,甲方负责退还乙方缴纳的出国履约保证金,但不再补偿乙方任何费用。

(十六)乙方如能完全按照本协议履约,甲方将乙方视为在地区的唯一委托招收向国家项目派遣劳务人员的单位。若乙方不履行协议或未按规定执行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另外选定委托单位。

(十七)乙方的派遣员工因故停止在甲方从事劳务工作或与乙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在该派遣员工提交了已向甲方交接工作的书面手续后方能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劳务费用结算与支付

第一条按本协议约定实施劳务派遣后,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的构成及标准如下:

(一)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

按照甲方绩效考核制度发放。被派遣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80%)+绩效工资(20%)组成,基本工资确保发放,绩效工资由甲方和乙方现场管理人员考核评定后发放。

(二)社会保险费

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被派遣员工工资中包含企业承担的   市社会保险规定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用等,其缴费数额由乙方按国家和    市地方规定进行计算,由乙方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费用,如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支付上述社会保险费用,乙方应当为员工先行垫付。

(三)派遣服务费

甲方在劳务人员出国后工作满6个月后,开始支付乙方劳务服务费,按照元/人/月支付,每六个月支付一次。

第二条结算规则

(一)乙方现场管理人员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工资、派遣费按合同要求申报甲方审核。甲方在接到申报表后应在10日内审核完毕。

(二)乙方按照甲方审核的数据开具正式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及审核清单后3日内将费用支付至乙方账户内。

(三)派遣员工劳动报酬的结算:根据甲方审核乙方提供的劳动报酬清单结算。每个月支付元/人到乙方账户,保证派遣员工家庭正常生活,月工资80%的剩余部分,每半年发放一次。其余20%绩效考核工资,按照甲乙双方现场考核综合评分年终统一发放。

(四)派遣服务费的结算:不足十五日不计,超过十五日按一个月计算。

(五)在费用结算日之后发生的一切变动在下月进行结算和支付。

第四章双方约定事项

第一条甲方对乙方派遣员工的要求有:

●年龄28-46周岁,学历初中及其以上,男性,具有建筑安装工作经验且从事建筑安装行业不少于4年,并能熟练操作及作业。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保证证件的真实有效性,一专多能者优先。

●被派遣人员一经录用不得随意更换,如非甲方原因随意更换人员,出国机票、签证等出国工作相关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如被派遣人员由于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需要做好工作移交并接受甲方或其项目部的审核方可更换。

●经在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体检,身体健康,无心脏病、高血压、高血糖、关节炎、胃病、癫痫病、慢性阑尾炎、胸膜炎、乙肝、皮肤过敏、糖尿病、脂肪肝、眼内疾病、家族遗传病、癌症、慢性病、心血管性疾病等一系列必须经过特殊医疗器械才能检查出来的疾病及非当地特有的传染病、器官、或肢体由严重缺陷或病变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不适宜出国的疾病;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不得隐瞒派遣人员在国内的各项犯罪记录,以及以往在国外工作中的任何违法、违纪及参与任何形式罢工历史的记录。

思想品德优秀,无吸毒史,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一旦隐瞒事实之行为被发现,甲方有权清退派遣人员直至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派遣员工需持乙方介绍信到甲方报到,并与甲方签订岗位责任书。在试用期内,甲方有权将不符合条件的输出员工退回乙方,其由甲方支付的出国签证费、工作准证费、出国机票费用等由乙方承担,并扣除乙方为其缴纳的出国履约保证金。

第三条派遣员工到      国家后,须将护照、工作准证等证件交给甲方统一保管。若回国,需提前一个月由乙方现场代表书面通知甲方并获得甲方批准,方可领取护照回国。

第四条派遣员工不能通过或满足国外业主/EPC总承包方组织的身体检查要求的,甲方可开具《退工通知书》将员工直接退回乙方,出国签证、工作准证和机票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员工不能通过技能考核,安全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应接受甲方对其转岗工作安排并承诺降薪安排(薪酬待遇按照转岗或降档后的岗位工资按项目外雇力工标准确定)。

第五条派遣员工在合同期内如果不能获得政府签证续签的,甲方可将其退回乙方,甲方负担返程机票,不再作出其他补偿;派遣员工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不履行岗位责任书,甲方可将其退回乙方。派遣员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甲方不得随意退回派遣员工,若确需退回的,须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代表,经甲乙双方协调一致后办理。

第七条甲方和乙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仅因甲方在       国家承包的施工项目,在被派遣员工完成甲方指定施工任务或被派遣员工工作的甲方施工任务完成、竣工的,甲方再无工作安排的,甲方有权辞退被派遣员工。

第八条甲方退回派遣员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省劳动合同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出具退岗通知,并写明退岗原因及事实依据。除下列几种情况外,甲方退回员工需提前30天通知乙方,由乙方为输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

(一)隐瞒个人国内的各项犯罪记录,有吸毒史,或者以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或类似既往病史未书面声明的;以及以往在国外工作中的任何违法、违纪及参与任何形式罢工历史的记录。

(二)隐瞒个人身体隐藏性疾病,在国外体检证明不能从事该项目工作的。

(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八)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考核,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在甲方工作期间连续或累计缺勤一个月及以上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不计入缺勤期)。

第九条派遣员工应认真学习、勤奋工作。在甲方公司工作期间从工作中获得的任何技术、知识、信息,均应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公开、泄露或提供给他人,员工与甲方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在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继续有效。员工如有违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必须遵守相关安全劳动规范(如有违反业主、建设单位规章制度者,罚款自负,甲方及甲方项目部根据事件严重性对违反者加2~5倍罚款);违反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本人承担事故处理费用,并依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元人民币/次罚款或辞退处理,辞退回国返程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对于违反当地法律的行为,交由当地法律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工地上所有的物品严禁私自携带出厂或偷盗,如发现有上述情况,扣除涉事者全部工资并清理出场。如事件中涉及到放射污染物对偷盗者自身或其他人员造成身体危害的,由肇事者本人承担一切后果,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工机具要以负责任的态度使用,如有人为对机具造成损坏和丢失的,将从其工资中扣除维修和购买费用。

第十三条服从甲方项目部的管理和领导,以良好的工作作风和敬业精神完成岗位工作;热爱祖国和企业,精诚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和企业利益,立足岗位争创效益。

第十四条遵守甲方项目部所在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文明出行,严守法规。

第十五条尊重当地人的宗教信仰、生活习俗和禁忌;装束得体,行为检点;不搞种族歧视,尊重当地雇员。

第十六条请假制度。派遣人员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应按审批权限事前向项目有关负责人请假,不得私自离开工作及生活区域。

第十七条出国工作期间,乙方必须做好派遣人员家属工作,保证在出国期间家属不向甲方提出额外要求;若派遣人员出国期间发生意外情况,派遣人员和家属或乙方须按甲方安排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派遣人员对甲方项目部有意见时,应逐级反映,不得煽动、组织、参与罢工或消极怠工。

第十九条甲方为乙方派遣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险及意外医疗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0万元,意外医疗3万元,保险期限1年,员工正常回国后办理退保。

第二十条乙方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等事故及不可预测的人身伤害和生病,甲方应积极组织救治、及时通知乙方,将相应资料移交乙方,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向上级汇报。

第二十一条由乙方按国家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在规定的期限内为派遣员工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工伤事故申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事宜。若协商不成,产生仲裁或诉讼,由乙方出庭应诉。

第二十二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且经有关方面查证事实属非当事人自身原因引起的,甲方负担医疗费,甲方会同乙方现场代表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索赔得到的赔款扣除甲方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后,全部转给员工本人或家属。若因派遣员工不按安全规定操作或其它自身原因(如自残)导致意外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甲方不负担医疗费用和工伤工资,也不负责索赔的事宜。 乙方及其家属(亲属)无权再提出任何额外附加条件。

第二十三条在执行合同期间派遣员工因工伤事故而死亡,甲方会同国内派出单位指定专人将其遗体火化,并将骨灰送回中国。费用由甲方负担(仅限于  国家劳工法所规定之内的事故)。若因非工伤性质死亡(如病亡),遗体火化及骨灰运送费用由甲方负担,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除此之外,甲方不再作任何补偿。派遣员工若因私自外出造成的死亡,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意外伤害赔偿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后,甲方拒绝考虑任何其他形式的补偿要求。无论何种死亡,乙方家属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到国家处理后事。

第二十四条乙方负责依法为输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派遣员工应提前30日向乙方现场管理人员书面提出辞职(在甲方填写《员工辞职申请书》),甲方签署意见同意后并以《退工通知书》形式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转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完好归还其占有甲方的工具及劳动用品。

第二十六条对于离职派遣员工,乙方管理人员应与甲方接洽该员工工作状况,是否有违法违纪现象或因违规造成甲方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派遣人员在现场休病假和工伤假,只发放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为工资的%,甲方承担其工伤治疗费用;需回国病休治疗的,按照公司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国内工资标准发放病休、工伤假工资。产生的国内治疗费用依据国家、甲方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报销事宜。

第二十八条派遣人员因个人行为不检点感染艾滋病、性病等疾病,不得享受病假待遇,并遣返回国,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章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者,立即辞退遣返回国,并由乙方承担返程费用,履约保证金扣除。

第三十条出国期间因违反相关国家或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禁忌,被给予经济处罚的由当事者本人承担费用;需承担法律责任的,交由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吸毒或故意损毁公共和别人私有财产,除给予元人民币/次罚款外,对造成财产(财物)损失的按原价值3—5倍追究经济赔偿。再次发生上述行为的,遣送回国,费用自理,对造成的公私财物损失进行经济赔偿。

第三十二条赌博、嫖娼给予当事人元人民币/次罚款,因个人不检点行为导致疾病的,遣返回国,治疗费用和回国返程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浪费粮食和材料,给予元人民币/次罚款。

第三十四条上班迟到早退、不按规定统一着装,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不按施工技术交底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给予元/次罚款。无故旷工、私自外出、违规操作;擅自拆除或损毁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识的,给予元人民币/次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五条不讲卫生,宿舍卫生脏、乱、差,给予值日人员元人民币/人次罚款;宿舍未安排值日的,给予宿舍所有人员元人民币/人次罚款,对班组长给予元人民币/次罚款。无班组长的对负分管责任工长按班组长标准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手册以外其它行为的处罚,有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无标准的给予50---200元人民币/次罚款。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一条因任何一方违法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失而使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时,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有权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

第二条甲方迟延支付总费用,经乙方提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的要求后甲方逾期仍未履行支付义务,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并将员工撤回,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乙方于本合同解除后依法必须为撤回派遣员工承担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乙方在甲方按时付款的前提下迟延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费用的,应承担补缴社保等费用的滞纳金,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经甲方提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的要求后,乙方逾期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及派遣员工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本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相关费用,如因乙方不履行协议或未按规定执行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协议的变更、延续和终止

第一条协议变更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应及时根据变化后的情况进行协商和变更本协议的相关约定。

第二条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自然终止。如协议期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不予续签的意见,则视为本协议自动续签年。

(二)当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责任或服务质量较差,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三)当甲方严重违反国家政府有关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进行生产,经乙方提出后拒不改正时或当甲方向乙方付款延迟时间超过一个月,在乙方提出支付要求后一个月内,甲方仍未履行支付义务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如发生不可抗力,诸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爆炸、骚乱、战争、恐怖袭击、行政当局的行动,或并非受影响方所能合理控制的其他无法预见到的事件,阻碍受影响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该事件的详尽资料,说明其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的原因。

第二条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受影响方均无须对因其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负责,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但受影响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该事件的影响,并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履行受该事件影响的义务。

第三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国家和当地政府新颁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以新颁布的规定为准。法律环境变化造成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时,须按照公平原则就协议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变更、补充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变更协议条款。

第四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有未尽事宜或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需就相关事项予以补充的,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六条协议自年月日生效,至年月日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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