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 新的《民法典》施行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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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第六章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包含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无效、可撤销等规定。与之前的《合同法》不同,此次《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未统一列举合同无效、可撤销等规定,只是在第三编合同编第五百零八条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规定”。通过《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第五百零八条规定,明确了合同无效、可撤销等认定,按照《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第六章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现就《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规定予以汇总。
一、《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 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八条【合同效力援引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施行日期及旧法废止】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实施后,《民法总则》、《合同法》失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不再适用。
(三)《民法典》使用时间的效力规定
(二)、《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法条阐述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 典》第144条)
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1)不满8周岁的未 成年人;(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3)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 己行为,指因智力、精神健康原因所致;因醉酒导致不能 辨认自己行为的,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以此为 由主张行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没有例外。
2、通谋虚伪表示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 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典型表现是股权转让合同中的“阴阳合同”。股权转让双 方出于逃税等原因考虑,签订了价格不同的两份股权转让 合同。提交工商局做变更登记的合同属于邛日合同”,价 格较低;双方真正执行的是另一份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抽屉协议),俗称“阴合同”。此种情形下,因为邛日合 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因而无效;隐藏的“阴合 同”才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因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效 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合同有效。
另一种虚伪表示行为是实践中常见的名实不符的合同,比如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 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与合同法52条第5项的不同之处在于,《民法典》上述条 文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除外。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强制性规定分为 效力性和管理性两种,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导 致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违反了 “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 强制性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现实中很多规章、规范性 文件亦存在大量强制性规定,但不能仅依此就认定合同无 效,因为“位阶不够”。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 律行为无效。学理上简称“背俗无效”。
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也就是合同法第52条第4项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 法律行为,比如包二奶、赌债、请托等,法律给予其否定 性评价,认定行为无效。政治秩序、金融秩序等涉及到不 特定多数人公共利益的,也属于公共秩序范畴。
现实中一些行为违反了规章所列强制性规定,虽然不能依据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行为无效,但若该等强制性规定实则体现了和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则可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该民事法律 行为无效。比如代持证券发行入股权、代持金融机构股 权,法院通常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代持行为无 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 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合同法第52条 第2项相比,《民法典》上述规定不再区分利益受损的主 体类型(国家、集体、第三人),而是统一规定为“他 人”。
因为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一体受法律保护,只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即应受法律否定,没有必要再画蛇添足区分不同类型。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常见的如甲、乙为公司股东,乙、丙恶意串通,伪造股权转让合同,由乙伪造甲之签名,将股权转让给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必须具有意思联络、共同恶意,方构成恶意串通。如果只有一方具有损害他人权益的主观恶意,另一方不知情或者虽然知情但并无主观恶意的,不构成恶意串通。比如,甲先将房屋卖给乙,签了合同但尚未过户,后又将房屋高价卖给丙,并完成过户;即使丙知道甲存在一房二卖行为,但丙出高价买房主观上并无不妥,不构成恶意串通。
(三)、《民法典》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变化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即: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 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第1项情形,《民法典》施行后不再作为合同无效情 形,而是合同可撤销情形;第2项情形,体现在《民法 典》第154条,表述上略有调整;第3项情形,《民法 典》施行后不再作为合同无效情形;第4、5项情形,体 现在《民法典》第153条,但表述上作了调整。
(四)、《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外,还有从合同或者特殊条款、特殊合同无效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 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 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三十七条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八百五十条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一千零七条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五)、《民法典》之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关于合同无效的具体规定
1、《最高入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条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幵采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第十二条当事人请求确认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矿业权人仅收取租金、承包费,放弃矿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第十八条当事人约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三条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三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4、《最高入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七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